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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三十七:房屋升值婚前出资离婚怎么分?

发布日期:2011-11-24    作者:某某某律师
【案例简介】
戴女士与孟先生经人介绍相识,200712月两人登记结婚。2009年两人生下一个儿子。此后,夫妻因感情不合经常吵架,最终两人决定离婚。房产的归属成了两人争议的焦点。据悉,他们争议的房产位于一繁华地带,购买房屋时为200710月,早于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并且房产登记的名字为孟先生,当时房屋总价款为50万,首付16万元,向银行贷款34万元,该贷款自200712月份开始还款,至起诉离婚时供还款10万元。按照现在房子的市价,该套房屋可能卖到120万左右,双方不同意对房屋进行评估,同意按照原价格两倍计算房屋的价格。即100万元。双方对此房产如何分割产生了争议?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本质上对于婚前首付购房,婚后还贷房屋在离婚是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双方争议的房屋是孟先生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且孟先生支付了首付款,且该房屋登记在孟先生的名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房屋应该属于孟先生所有。关于该房屋的银行贷款也是孟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孟先生自己承担。
(二)婚后共同还款部分是夫妻用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还款10万元,房屋原价50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诉争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共同还贷及财产的补偿额为:10÷2×2=10万元,所以孟先生应该补偿给戴女士10万元。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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