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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1-11-24    作者:110网律师
盐城市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调高30% 补偿范围扩大
  记者61日从市国土局获悉,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盐城市对征地补偿最低标准作出重大调整,这次的征地补偿最低标准调高了30%,补偿的范围也从过去的耕地扩大到相关道路、养殖水面甚至废弃边地等。此新政的施行,将大大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据了解,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构成。此次调整后我市土地补偿费市区和亭湖每亩为18000元,其他县(市、区)每亩为16000元,比之前分别上调了4000元和3000元。安置补助费市区和亭湖范围内每人为17000元,其他县(市、区)每人14000元,分别上调了4000元、3000元。
  这次的新补偿标准对地类也作了调整。原征地补偿地类是按每亩耕地计算,新调整的征地补偿按每亩农用地确定计算基数。这意味着大大扩大了补偿的范围。农用地范围在耕地的基础上增扩了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等地类,这些地类实行同一个征地补偿标准;在计算上增加了征地补偿的计算基数;同时增补了征收建设用地要按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土地按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新补偿标准实行了同地同价。新标准明确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省、市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省、市,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其他行业项目一律实行同地同价。
为确保征地补偿及时、准确、足额到被征地农民手中。我市将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纳入法律轨道,要求各地在征地报批前,必须将土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的预存账户,并严格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在征地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付款。
过去,被征地农民只有必须选择社保,新政则改为由农民自愿选择。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的,应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及全部安置补助费发给农民。同时建立征地补偿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征地补偿执行到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公字201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2011117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2011年度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苏政地[2011]476号)的通知,对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盐城市2011年度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三。
   二、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宗地图。
   三、征收土地面积:
南舍村八组:征收土地面积为24174平方米,合31.965亩。其中:农用地19566平方米,合24.237亩;耕地14587平方米,合21.606亩;工矿居民点用地4608平方米,合7.728亩。
正丰村五组:征收土地面积为5826平方米,合8.739亩。其中:农用地3579平方米,合5.3685亩;耕地1924平方米,合2.886亩;工矿居民点用地2247平方米,合3.3705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亩)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社保基金
农用地
34.7175
1.8万元/
17000/
9000/
其中:耕地
24.7665
 
 
9000/
工矿居民点用地
10.2825
 
 
9000/
其它非农建设用地
 
1.8万元/
 
9000/
未利用地
 
0.9万元/
 
9000/

(二)工矿居民点地补偿由我区按现行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社会保险安置
六、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南舍村、正丰村凭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统一结算,由社会劳动保障局社保中心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凡从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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