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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享有哪些监督检查职权?

发布日期:2011-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在我国保险业的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行为不规范,无法按期履行赔偿及给付义务,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往往与这些保险公司业务管理无序、财务管理混乱和资金运用不合理有直接的关系,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地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推动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并对在检查中知悉的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按期如实提供有关书面报告和资料;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越权要求,有权拒绝,对其滥用职权的行为,可以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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