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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朋友借车出事故 车主、肇事人要担责

发布日期:2011-11-26    作者:连会有律师



朋友借车出事故车主、肇事人要担责
2008-12-01 14:14:51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李业庚 张保生编辑:zxy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核心提示: 11月27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彭志根、欧阳姝连带赔偿原告邱发明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及伤残赔偿金共计16320元,被告旷新生不承担责任。
11月27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彭志根、欧阳姝连带赔偿原告邱发明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及伤残赔偿金共计16320元,被告旷新生不承担责任。
2006年3月15日,旷新生持相关证件在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了车牌号为赣D62172小型汽车的所有权。2007年5月31日旷新生将自己的赣D62172小型汽车转让给了欧阳姝(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1月2日彭志根向欧阳姝借用该车。当日18时30分许,彭志根无证驾驶该车从洋溪返回县城,行至吉莲线75KM+950m路段时,将正在公路右侧行走的邱发明撞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驾驶人彭志根无证驾驶机动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邱发明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邱发明住院治疗43天,花费医疗费5811元,交通费30元,鉴定费400元,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彭志根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且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伤残,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欧阳姝未查看驾驶验证,将机动车借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未尽监管义务造成事故,应当与驾驶有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旷新生在事故发生前已将机动车转让给了被告欧阳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原车主对已交付的机动车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旷新生不应对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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