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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发布日期:2011-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正
【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包含着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深层奥秘。舆论体现着民主的力量,而司法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司法公正需要很多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处理好舆论与司法、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司法独立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司法机关与民主之间的距离是最大的。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与民主之间适当的距离并不意味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全然对立的。实际上,舆论监督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一支力量。当司法活动受到外部势力的不当干预,自由舆论可以批评干预,以保护司法独立。这种距离也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免于舆论的监督。司法权是由人而不是由神来行使的,没有制约的司法权力将导致腐败。自由的舆论可以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但是,舆论与司法、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又确实存在着一些冲突。舆论监督诉诸一般公民的情感和常识,具有浓重的道德色彩。一桩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曝光之后,人们进行谴责和抨击,呼吁司法机关予以严惩。这时候,激愤的情绪往往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而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更多地依赖对于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对于法律的理性分析。舆论可以揭露司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但是对案情的倾向性报道和未审先断的评论却可能会产生这几个弊端:一是给法官以先入之见,使法官对案情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二是造成法官屈于舆论压力、民愤左右司法的后果;三是引起领导超越法律的干预。

  司法公正是法治下的公正。司法自有其逻辑,不应完全受制于民意。因此,必须赋予司法机关抵御舆论负效应的力量。对一些受到舆论关注的案件可以不采取陪审制;如果实行陪审制,则应当从未受舆论影响的公民中挑选陪审员,并使之与舆论的影响暂时隔绝开来。对于这样的案件,也应当注意挑选未受舆论影响的法官来审理,或者将案件移送未受舆论影响的地区审判。对电视直播庭审实况采取比较保守和谨慎的态度,应当规定严格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确保直播活动不会对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干扰,并可以考虑把诉讼当事人的同意作为摄像机进入法庭的条件之一。提高法官素质,锻造高于常人的坚强、勇敢之个性和惟服从法律的敬业精神。健全司法独立和职务保障制度,法官真正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并于品行良好期间不得被随意地解职或调动。




【作者简介】
侯键,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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