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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的协调

发布日期:2011-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日久弥新的话题。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公平公正已经成为人们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日益强烈,一旦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疑虑或担心个人权益无法实现时,就转向媒体寻求对个人诉求的支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这既是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表现,也给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带来了新问题。

  媒体监督是我国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加强媒体监督在提高审判透明度,促进审判公开、防止司法权滥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媒体监督和传播使司法行为的法律效应转化为公众的社会价值取向,可以更好地实现司法活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然而,当媒体权力触角过度张扬而不顾司法活动独立、权威和程序的特点时,很容易因舆论强势和诱导而影响司法权的正常行使。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一个司法个案经过网络传播扩散,一旦形成舆论关注焦点,公众出现相对一致的支持或反对声音时,司法机关很难不受其引导和影响。同时,当司法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限制媒体监督的自由和权利,又会造成权力无法得到必要监督的危险。如何实现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的良性互动,既保障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正常监督,又保障司法权不因迫于舆论压力而扭曲,已经成为当前一个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

  首先,应加强舆论监督的法制保障。完善媒体监督司法的法律法规,为媒体监督司法拓展监督空间,切实保障媒体监督权的实现。在制定这些法律时,应对媒体采用保护为主、限制为辅的总原则,使媒体享有的言论自由能最大限度得以实现,最大限度满足媒体与公众的知情权。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准予媒体采访报道,司法机构通过新闻发言制度等方式,建立与媒体对话的常规化机制;依法应予公开的法律文书均应允许传媒机构查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司法机关应给予媒体以特殊便利,积极为媒体适时报道创造条件。

  其次,应对媒体监督行为作出规范。公民与媒体存在着了解、知悉案件审理过程与结果的欲望和利益,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会对司法机关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法院有保证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维护自身权威、公正、独立形象不受外界干涉的利益和要求。两者在实现权利的路径上存在一定矛盾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也需受到外界的监督,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新闻报道,要依法监督、依法报道与评论。对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媒体不应报道或不应详细报道案情,以免使这种案件变相成为公开审理;对司法机关尚未认定的案件事实,媒体不得公开报道,以免对司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对可以报道的案件,也应只报道案件的基本事实,而不应有过度的倾向性评论,以免误导公众和舆论。

  再次,要规范媒体自身的行为。正如司法权力需要监督一样,媒体虽有监督司法权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同样不能滥用。首先,应加强新闻媒体行业管理,依靠行业自律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媒体监督应当在遵循新闻自由的同时,遵循客观真实、公正报道原则,注意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者之间的关系,尊重司法的规律和特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媒体也应强化法律意识,把谨防超越新闻报道权限作为一种自觉行为,坚持正确的新闻职业从业方向,时刻牢记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而非记者在审理。

  在处理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时应坚持四项原则:一是客观公正原则。报道要客观公正,媒体需要给各方当事人同样的机会与条件,同样的信息量,不能有偏颇和倾向;二是媒体应树立“无罪推定”的法律意识,避免未审归罪的报道,不应在司法判决尚未结束时提前下结论,误导公众对司法行为的看法,从而引发社会对司法不公的质疑;三是理论性的报道应尽量在生效判决作出后进行,对调查性报道应力求采用第一手资料,减少口耳相传的猜疑性报道,尽力做到新闻报道与评论分离;四是尊重公民私人权利,不得侵犯其他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媒体应明确监督司法的目的,是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而不是因案件新闻价值带来的商业利益,不过分渲染炒作,不迎合一方利益关系人的口味。从司法机关角度而言,应正确理解媒体监督对促进司法程序和司法结果公正的意义,积极为媒体监督创造方便条件,以利媒体获取客观真实的案情资料。不能肆意以司法的保密性为借口剥夺媒体新闻报道的权利。只有通过双方的和谐互动,才能在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的行使上达成一致,媒体通过对司法监督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司法机关通过支持媒体报道赢得司法公正的氛围。

  总之,协调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既需要依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媒体的新闻自由,也要重视司法权力的“排他性”、司法权威的不可侵犯性;既需要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行为的监督作用,也要避免媒体监督演变成为“媒体审判”、“公众审判”。司法权的运作过程和裁判结果,不仅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与法制运作的健全与否休戚相关,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法治进程。司法机关不能采取完全否定、不予理睬的态度对待新闻报道,媒体行业也不应采取全面批评、不予尊重的态度对待司法活动。因为媒体监督与司法职权都以追求公平公正为使命,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应当是殊途同归的。

 河北大学法硕中心在职研究生  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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