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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 师 函2

发布日期:2011-12-01    作者:110网律师
盖某:
  我所系中国正式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函署名律师具有正式合法执业资格。我们在此谨代表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您郑重致函:
  经核对,截止本函发送之日,您与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仍未正式解除,有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为证。因此为保护您的自身利益和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利益,请您在从新就业前先将原劳动合同解除。
  在此本律师希望您能在收到本函三日内就上述一事给予一个良性和理性的回应。
  如果该事件在您处能得到妥善和慎重的处理,本律师将表示赞赏和感谢。否则我们将以我们认为合适的方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此致
  重庆XX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赵树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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