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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公示原则

发布日期:2011-12-04    作者:110网律师
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使外界公众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物权之所以需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具有很强的效力,可以定纷止争。为了防止他人对物的争夺和干涉,法律必须设立物权的公示制度及方法。基于公示制度,当事人与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透明。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基于这项原则,如果动产的主体发生了变动,就应该及时地转移占有,交给新的权利人;如果不动产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动,就应当及时地到相应的行政部门变更登记,将新的权利主体的姓名记载于登记簿上,这时,物权变动才算完成,否则,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作者:刘明顺律师          手机:13701316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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