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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现行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2011年10月20日)

发布日期:2011-12-08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市现行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
20111020
 
二手房普通住房标准(其中任何一项超过标准即为非普通住房):
1、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不包括140平方密);
2、内环线以内总价245万元/套、内环线和外环线之间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98/万元/套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3、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一、            个人出售二手普通住房
(一)营业税及其附加
1、购买不足五年,应纳税额=全额*5.65%
2、购房超过五年(含五年),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1、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时缴纳的契税-货款利息-装修费用-本次交易产生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公证费)*20%
          2、无法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1%
二、个人出售二手非普通住房
(一)营业税及附加
1、购买不足五年,应纳税额=全额*5.65%
2、购房超过五年(含五年)且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买进价]*5.65%
3、购房超过五年(含五年)且无法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全额*5.65%
(二)个人所得税
       1、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时缴纳的契税-货款利息-装修费用-本次交易产生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公证费)*20%
          2、无法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2%
三、个人出售售后公房或已购公有住房
1、售后公房或已购公有住房首次出售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卖出价*1%
四、个人出售居住用房优惠政策:
1、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沪府办发[2008]44号文件精神,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片收印花税;
3、根据沪府办发[2008]44号文件精神,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个人购买二手房契税税率
1、根据《贯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规定,本市契税税率为3%
2、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片收契税。
六、个人出售二手非居住用房(办公用房,商铺,生产用房,商住两用房,车位,储藏室,地下室)
(一)营业税及附加
1、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买进
]*5.65%
2、无法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5.65%
   (二)个人所得税
1、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时缴纳的契税-本次交易产生的营业税及其附加-本次交易印花税-房产交易费-拍卖佣金-本次交易产生的土地增值)*20%
          2、无法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20%
   (三)土地增值税
          1、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买入价-本次交易产生的营业税及其附加-本次交易印花税-房产交易费-土地出让金)*适用税率-扣除项目合计*速算扣除系数
          2、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房产评估价-评估费用-本次交易产生的营业税及其附加-本次交易印花税)*适用税率-扣除项目合计*速算扣除系数。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按增值率大小确定
             增值率=(卖出价-扣除项目合计)/扣除项目合计
             增值率50%,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0
             50%<增值率100%,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100%<增值率200%,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
增值率>200%,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35%
(四)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条例买卖双方各缴纳房屋成交价万分之五印花税。
 
上海市现行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
20111020
 
二手房普通住房标准(其中任何一项超过标准即为非普通住房):
1、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不包括140平方密);
2、内环线以内总价245万元/套、内环线和外环线之间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98/万元/套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3、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一、            个人出售二手普通住房
(一)营业税及其附加
1、购买不足五年,应纳税额=全额*5.65%
2、购房超过五年(含五年),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1、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时缴纳的契税-货款利息-装修费用-本次交易产生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公证费)*20%
          2、无法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1%
二、个人出售二手非普通住房
(一)营业税及附加
1、购买不足五年,应纳税额=全额*5.65%
2、购房超过五年(含五年)且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买进价]*5.65%
3、购房超过五年(含五年)且无法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全额*5.65%
(二)个人所得税
       1、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时缴纳的契税-货款利息-装修费用-本次交易产生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公证费)*20%
          2、无法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2%
三、个人出售售后公房或已购公有住房
1、售后公房或已购公有住房首次出售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卖出价*1%
四、个人出售居住用房优惠政策:
1、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沪府办发[2008]44号文件精神,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片收印花税;
3、根据沪府办发[2008]44号文件精神,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个人购买二手房契税税率
1、根据《贯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规定,本市契税税率为3%
2、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片收契税。
六、个人出售二手非居住用房(办公用房,商铺,生产用房,商住两用房,车位,储藏室,地下室)
(一)营业税及附加
1、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买进
]*5.65%
2、无法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5.65%
   (二)个人所得税
1、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时缴纳的契税-本次交易产生的营业税及其附加-本次交易印花税-房产交易费-拍卖佣金-本次交易产生的土地增值)*20%
          2、无法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20%
   (三)土地增值税
          1、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买入价-本次交易产生的营业税及其附加-本次交易印花税-房产交易费-土地出让金)*适用税率-扣除项目合计*速算扣除系数
          2、提供原购房发票:应纳税额=(卖出价-房产评估价-评估费用-本次交易产生的营业税及其附加-本次交易印花税)*适用税率-扣除项目合计*速算扣除系数。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按增值率大小确定
             增值率=(卖出价-扣除项目合计)/扣除项目合计
             增值率50%,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0
             50%<增值率100%,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100%<增值率200%,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
增值率>200%,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35%
(四)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条例买卖双方各缴纳房屋成交价万分之五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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