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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嫌抢劫犯罪的案件中 出现冤假错案的原因刍议

发布日期:2011-12-10    作者:110网律师
 
    抢劫,是人们深恶痛绝的暴力犯罪之一,象“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历年来是司法机关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犯罪嫌疑人不仅劫取了他人的财物,还对受害人人身造成严重威胁或者伤害,甚至剥夺了受害人的生命,致使人人自危,没有安全感。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犯罪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必要手段,广大群众是举双手拥护和支持的。
    然而,担任律师多年来,接受委托为抢劫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案件多了,发现此类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并非个别,且占有相当比例。也许有人不信,抢劫案件怎么会有冤假错案?只有常接触并用心办理这类案件,方知其中的来龙去脉。一个无辜的人一旦被错定为抢劫犯定罪科刑,从此以后他就被冠以“劫匪”“歹徒”“囚犯”等可怕的头衔,其负面阴影将会伴随终生,很有可能再也挺不起胸膛,直不起腰,永无出头之日,不但影响涉案人一生的前程,还可能毁掉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那么,为何涉嫌抢劫犯罪的案件会出现冤假错案呢?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这既有社会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机关方面的原因。本文试作粗浅刍议,并恳请同仁指教。
    一、诬告陷害报假案
    成相区吴某在初中念书期间,和邻村的几个同学有些矛盾,发生过争吵,吴某早已淡忘,根本没有把这一陈年小事放在心上,而这几个同学却对他耿耿于怀。2003年6月初一天,吴某在市公园附近正巧与他们几人相遇,吴某见他们气势汹汹,出言不逊,就迅速离开现场。不久,其中一个16岁的青年向派出所报案,诬称吴某于当年5月1日伙同他人拦截一部載人三轮摩托车抢走了他身上人民币40多元。吴某被抓获,辩称,5.1节前后几天,他均和同学同事在一起过节游玩,根本没有到过所谓的作案现场;公安机关也没有查到有载人三轮车被劫的事实;所谓的另一“同案犯”没有到案。公安机关仅凭这一未成年人的报案笔录,就信以为真,确信吴某抢劫,经审讯,吴某经不住办案人员的粗暴威逼,违心承认了“犯罪事实”。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笔者受聘担任吴某的辩护人,在辩护人每次会见时,吴某都大叫冤枉,泪流满面。在庭审中他全部否认了原先的供述,法院却以他认罪态度不好,重判有期5年。在狱中,吴某患了严重腿疾,才被假释。吴某是吴家的独生子,是全家的希望,由于受人诬陷而含冤锒铛入狱,后以残疾之躯假释,致使全家陷入绝望中。
    二、财物被扣乱举报
    力晨区胡家三兄弟均是开“摩的”载客为生,其父是个残疾人。有一天,身体弱小的老三在载客时,因争客源与一个身强体壮的“摩的”廖某发生争执,并被其殴打致伤。老三对此愤愤不平。他的两个哥哥得悉弟弟被人欺负后非常气愤,三兄弟经私下商议,决定一起去找廖某讨说法,因为经常在一起载客,彼此都认识,很快就找到廖某。三兄弟问他为何要打老三时,廖某不作任何回答,弃车逃走。三兄弟就把廖某的摩托车骑到自己家中,以为廖某肯定会上门要车,届时再向他算账讨说法也不迟。胡家二儿媳得悉情况后,担心惹上麻烦,就把事情的前后经过向村干部报告,要求村干部出面解决。村干部因当时工作忙,没有及时处理此事。三兄弟一直等待车主上门讨车,解决纠纷。过了一个月时间,没有等来廖某上门,却等来了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对三兄弟执行刑事拘留的通知。老三正在载客现场被抓获,老大、老二闻讯,见事不妙,再也不敢回家,公安机关以逃犯网上通缉他俩。不久,案件被移送起诉、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有廖某摩托车被抢的报案笔录;公安机关从胡家搜到的摩托车;以及被告人老三的供述。被告和辩护人提出,本案三兄弟虽然扣留廖某的摩托车,但并非抢劫,而是事出有因;胡家二儿媳已向村委干部报告过事情的原委;还有村主任当庭作证证实确有其事,只是自己没有及时处理。法院审理结果,根本无视本案的起因和过程,对辩护人的无罪辩护的意见只字未提,认定抢劫罪名成立,判处老三有期三年6个月。本案虽然过去了六七年时间,至今仍无法忘怀,辩护人认为这是一起错案,胡家三兄弟与廖某彼此认识,虽然扣留廖某的车,但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为交涉老三被打之事,这种因纠纷引起的暂扣他人财物,是一种“债”的关系,不具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把它作为抢劫定罪判刑,显然是错案。面对三个儿子分别被以抢劫判刑、通告缉拿,身体残疾的胡某欲哭无泪。接着,二儿媳因丈夫“负案逃犯”不敢回家,无法承受种种压力,提出离婚。过去全家靠苦力谋生,虽然贫困,但三代人和睦相处,其乐融融。现在家破子散,好不凄凉。胡某伤透脑筋,为了寻求帮助,他去请教在市公安机关工作的一位远房亲戚,这位仁兄告诉他,老大老二要远走谋生,越远越好。可见这位仁兄不了解案情底细,也以为三兄弟是抢劫。我想,如果我们的办案人员能多听一听嫌疑人的辩解,多了解案发的起因与原委,多人性化一些,从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本案完全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抢劫,也许胡家的命运就会大不相同。
    三、挟嫌报复拉垫背
    修峪区唐某于2004年5月间,在和湖北一位女青年的恋爱交往中,受到邻村林某的干扰,致使女青年离开了唐某,唐某打电话责怪林某,两人便在电话中发生争吵,林某威胁说“你给我小心点”。不久,林某因抢劫被捕,  供述作案5起,其中交代一起和唐某、阿猪共同抢走“*林”一妇女一条金项链,说的有时间,有地点,有金银店的买赃人。但公安机关查不到被抢的人和物,阿猪也查无此人,所谓购买赃物的金银店那天没有开门营业,公安人员用手铐所取得买赃人的证人证言是虚假的。唐某被抓获后,感到莫名其妙,不知自己犯了什么罪。公安人员仅依据林某所交代的唐某有参与这一起作案的一句供词,  就断定唐某有抢劫作案,采取殴打、电击、欺骗等手段,很快就取得了唐某有罪供述和作案现场、销赃地点辨认等等证据,并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6个月,幸亏二审法官发现这是一起错案并予以纠正,否则,唐某如今可能还戴着“抢劫犯”的帽子难以脱身。
    以上案例足以证明在涉嫌抢劫犯罪的案件中,存在冤假错案,其成因是复杂的,除了上述分析的社会因素外,我认为司法人员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是形成冤假错案的最主要的原因。原因一,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有关部门接到抢劫报案后,一开始就把嫌疑人看作罪犯,不给嫌疑人辩解的机会。制作询问和口供笔录时,只记录当事人有罪的陈述,不记录当事人无罪的陈述;只记录对当事人不利的陈述,不记录对当事人有利的陈述。原因二,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嫌疑人因确实没有作案,交代不出犯罪事实来,办案人员就动用刑讯逼供这个潜规则,许多善良的人一贯遵纪守法,一旦无辜被抓,突遭刑讯逼供,可能会乱了分寸,“好汉不吃眼前亏”,就顺杆爬,按办案人员的意图点头默认,也不知笔录中写了些什么,就签字画押,一旦当事人签下根本不存在的有罪供述笔录时,他离监狱的大门就已经不远了。如唐某第三次签下子虚乌有的认罪笔录后,办案人员丢下一句话:“别想出去,好好在里面呆着,等着坐牢吧。”原因三,无罪辩解,充耳不闻。如果审理的是一起冤假错案,当事人都会作无罪辩解,或者告知办案人员,其与报案人有矛盾,举报不实,是诬告;或者提供证人证明他没有作案时间;或者告诉检察人员和法官,他受过刑讯逼供,但一般都不会引起他们的重视,更不会去查证,反而会认为他认罪态度不好,是狡猾,还要从重处罚。如在吴某一案中,辩护人调查证人三人取得三份证言,证明吴某被指控作案的当天和这前后几天,均和多人吃住在一起,完全没有作案时间,这是一组证明吴某无罪的极其重要的证据,法院则以“不予采纳”四个字轻易加以否定,也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如果法院能秉公断案,对辩方无罪辩护的意见是不该采取如此排斥的态度。又如,唐某在法庭上提交了一份3000多字的书面“辩解”材料,详细地陈述了他所受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全过程,法庭却要他提供受刑讯逼供的证据(按理,如果控方否定刑讯逼供,应采举证责任倒置,由控方举出无刑讯逼供的证据),在一审判决中只字不提这份听了令人潸然泪下的辩解书。原因四,相互配合有余,相互制约不足。 公、检、法三家,只重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重不足,这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征求修改意见,公布了修正案草案,尤其对刑侦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这无疑是个进步,我们期待修正案草案能尽快通过颁布并真正落到实处,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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