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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八)

发布日期:2011-12-12    作者:杨振夏律师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八)
整理者 杨振夏
 
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一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造成人身伤残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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