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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1-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类。

  (1)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时,按照规定向诉方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案件中是否有财产纠纷可以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两种。

  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所征收的受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第5条的规定,财产纠纷案件的受理费按争议价额或金额分别采取下列办法计征:①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②超过1000元至50000 元的部分,按4%计征;③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计征;④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计征;⑤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 1.5%计征;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计征;⑦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计征;⑧破产案件中,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征收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因人身权利等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的受理费。如离婚案件、收养案件、赡养纠纷案件等就属于此类案件。按照《收费办法》第5条的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计征:①离婚案件每件交10元至50 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1%计征;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50元~100 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征;③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元~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征;④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30元~50元;⑤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10元~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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