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土地的一万元应当没收还是返还
发布日期:2011-12-14 作者:110网律师
一是关于一万元应否归还原告的问题。张某与王某未经批准买卖土地系违法行为,对此均无异议。但对此无效民事行为,是按照无效合同双方返还的规定,由张某返还王某一万元,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非法买卖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种意见认为,此款应当返还,在判决返还后再对双方进行处罚。
二是关于一万元应否没收及由谁处罚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故这一万元应由法院予以没收。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作为被告的违法所得,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而不是法院予以没收。
笔者认为,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一万元返还原告,再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对张某与王某的行为予以处罚,理由是:
⒈无效合同应当双方返还。农村土地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集体所有,本案张某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出售,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欺诈胁迫所为的民事行为,均应当适用双方返还。判决返还使合同回到订立时的起始状态,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没有实现,并不会纵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因为仍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⒉法院审判权不能代替行政权。民法通则虽然对非法行为规定可以没收非法所得,但这只在其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故土地管理法作为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其次,没收非法所得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代替行政机关行使。第三,对张某买卖土地的一万元如果全部没收,处罚上偏重,与行政违法的情节轻重不相适应。所以,本案应由法院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张某与王某进行处罚。由于张某返还后,已不存在违法所得,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处罚。
作者:李富金责任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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