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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1-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如何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违反 行政处罚办法》(1994/12/26)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1992/7/6)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0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阶级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在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2/28)

  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堤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弄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有用意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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