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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

发布日期:2011-12-15    作者:徐敏律师
     最近,代理了一个案子。

    当事人A在金华办了个小厂,效益还不错。其亲戚B了解到该情况后,以商人多年敏锐的嗅觉,嗅到了商机。B到该厂考察了一个多月,双方就口头协商方式约定,双方共同各半投资、共同经营、盈利各半分享、亏损各半承担。之后,B陆续向该企业投资计10万元之后,没有再追加投资。
    由于A的小厂订单有部分是走外贸的。相对于往年,今年的外贸业务不好做,垫付资金量大,贷款回收却很困难。于是企业开始出现亏损。
    BA住所地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A在向本律师陈述事实时,坚持认为该10万元是他投资合伙经营的钱,而不是民间借贷的钱。
    本律师看了A收到的起诉状副本,发现副本中对方的证据根本无法用来证明其主张,反而可以从侧面来说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
    经分析,我对A说,从你收到的材料看,你们双方确实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该是合伙关系。
 
    开庭当天,BB的代理律师一起上庭。
    在庭上,BB的律师认为,该10万元钱,双方不存在书面合伙协议,不能证明该款是合伙关系,那么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对于这种说法,我作为A的代理律师,认为BB的律师说法是无法立足的。根据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规则,B是原告,理应对其主张的民间借贷合意、双方利息约定、借款时间、借条出据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但B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官开庭时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都同意,但差距太大,没有达成。庭审结束后,双方又调解,还是没达成协议,时间已过去大半天。
    A虽然办有企业,但对法律知识很缺乏。经过我对他的利弊分析,第二天,双方达成协议,由A支付B人民币5万元。
   
    本案就此,圆满解决。
 
    本案的教训是,不管什么样的约定,当事人都最好通过书面的方式写下来。
(本文来源于://www.jh12348.com/Xumin/NewsView.asp?ID=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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