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锤杀孽子”和“联名保释”的双重悲哀
“锤杀孽子”和“联名保释”的双重悲哀
2010-04-17 16:37:20 来源:天山网 作者:雷钟哲 编辑:zhoulu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核心提示:吸毒20多年的大儿子折磨得家无宁日,乡邻难安。忍无可忍之下,西安的童厚道(化名)拿起榔头打死了儿子童某。而他所在村民小组的百余名村民联名上书司法机关,愿意“保释”童厚道。
吸毒20多年的大儿子折磨得家无宁日,乡邻难安。忍无可忍之下,西安的童厚道(化名)拿起榔头打死了儿子童某。而他所在村民小组的百余名村民联名上书司法机关,愿意“保释”童厚道。(5月9日《华商报》)
父亲动手打死自己的亲生儿子,想必不是忍无可忍,断然不会如此决绝。而村民若不是因死者长期吸毒,虐待打骂父母,盗窃辱骂四邻,已经成为当地一害,当然也不会保释其父。但我要说,这件看起来顺理成章符合民意的事情,却和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相去甚远。
我们知道,在成文法出现以前的社会里,人们有权惩处侵犯自己生命、财产的凶手。也就是说,那时社会认可一个不成文的是非标准——假如一个人危害了别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别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去危害他的生命财产安全,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后来人们发现,在自然状态下,难免会出现“丛林法则”。好比一棵大树长在丛林之中,它的顶端极力向上,以寻求最多的阳光雨露;它的枝干挤占空间,以呼吸最多的新鲜空气;它的根系极尽发达,用以汲取最多的大地精华。然而,大树身旁的几棵小树,却在生存的边缘挣扎。它们枝干细脆叶片枯黄。此时,小树对大树的不满油然而生,但大树漠然置之,因为小树对它是个威胁。这就是“丛林法则”。在自然界里,“丛林法则”可能维持物种的平衡优化,但在人类社会,就不能保证人人的平等和安全。正是基于这种弊端,人们才宁可让渡自己的某些权利,组成管理自己的公权机构。这时也只有这时,除了法治的渠道以外,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褫夺他人的生存权利,哪怕“借口”再怎样的冠冕堂皇入情入理。如果容忍这种存在,就等于容忍一个孩子,亲自动手打死自己的母亲。尽管在文革背景下,打死一个小业主,也是符合当时道德准则的革命行动。而亲自动手,还有大义灭亲的成分在里头。
我当然知道,不能把一个小业主母亲和一个吸毒儿子相提并论,但在生存的权利上,只有法律才具有剥夺或者给与的权利。离开法治的渠道和法律的程序,都可以称之为野蛮。而对野蛮的模糊认识,正是我们屡屡发生社会悲剧的根由。换句话说,在现代法治文明的社会里,父亲不借助法治的力量,动手锤杀自己的儿子;村民不相信法律的公正,联名请求法院的宽容,是民众对“私刑”的某种认同,也是社会的双重悲哀。诚然,在这件事情背后,可能有许多的无奈和怅然,例如在管理务实上,制度有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乏力。即便如此,也不能以“丛林”式的私刑作为补充。因为“丛林”的本质是弱肉强食,这正是野蛮社会的典型特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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