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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公证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发布日期:2011-12-20    作者:110网律师
稿源: 安徽省司法厅

刘尚工 安庆市宜城公证处 中小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一方面企业在规模扩张、做强做大的过程中,资金需求量急剧攀升;另一方面银行在开展业务的时候,一般选择现金流充足、贷款期限较短、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而由于中小企业正处在发展阶段,尚未能取得银行的较高等级授权评级,从而无法获得信用贷款。因此,多数企业只能将所有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获得一定资金支持。此时,如若企业遇到好的项目进行扩大再生产,将苦于无新的抵押物,则无法再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发展中的中小企业通常处于资金瓶颈阶段,急于发展却又由于自身条件限制而无能为力,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目前已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国内各家银行顺应企业发展需求,适时推出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优秀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某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质物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它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与此相适应,股权质押贷款公证业务需求也日益突出,银企双方对股权质押贷款公证业务的办理程序、工作效率也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要求。我们应当适应形式发展要求,积极开展股权质押贷款公证业务,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 一、股权出质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法律专家对后者做出修改: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被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贷款公证的办理要点 在股权质押贷款公证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后,应当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相关资质、凭证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要点。主要包括:银企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金融许可证等。由于股权质押贷款数额普遍较大,经济责任十分重大,因此在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公证过程中,要严格对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必须证实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是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达。订立合同双方还应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授权手续严谨、合规、完备,同时应对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协议的真实性和内容进行严格审核。主要包括:质押股权内容、质押担保范围和期限、出质登记方式、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质权的实现情形、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中必须注明质权人行使质权的具体情形,包括:出质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股权;出质人出现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等情形;出质人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股权质押变更登记,或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提供补充担保或未履行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出质人发生危及或损害质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尤其值得提起的是,协议中必须明确列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应明确经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之后,双方自愿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本协议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同时双方对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出质人如届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质权人有权凭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和执行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质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自愿无条件放弃抗辩权等相关内容。” 严格做好股权质押双方的谈话笔录,对出质人必须在笔录中明确:其已阅读《公证事项告知书》、《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强制执行公证告知书》内容;已了解办理公证的权利义务及所办公证事项的有关法律意义和后果;质押双方所提供的要求公证的合同是经双方充分协商而达成一致自愿签订的;如到期出质人没有按期回购股票收益权,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内容。同时出质人应出具“自愿接受核实及强制执行之承诺函”,承诺在合同到期时,若出质人出现违约,将自愿接受公证处核实,如确有违约行为或拒不接受核实,同意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给质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持任何异议。同样,在质权人的谈话笔录中应着重明确:该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双方应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否则不发生担保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时质权人应知晓对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公证处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在人民法院得不到执行,公证处对此将不作任何保证等相关内容。 四、股权质押贷款公证的作用 由于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企业贷款成本低、时间快,股权评估费用低,股权登记和审批完全免费,因此贷款的审批时间较短。同时企业股权在质押期间,股权将被工商部门锁定,无法进行转让,因此银行风险将被大大降低。同时由于公证业务的介入,在出质人出现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义务时,质权人有权凭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质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自愿无条件放弃抗辩权等相关内容有利于提高银行的放贷积极性,从而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现象,促进经济和谐发展。 五、股权质押贷款公证的风险及防范 由于股权质押贷款同样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例如股权价值很难评估,且无法预料其保值性如何,因此要清醒认识到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相对于实物质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股权变现时,其价格很有可能因公司经营不善而下跌。当股权价格下跌后,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担保法》规定变价收入不足抵偿债务时,债务人需要就不足部分继续进行偿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务人时常因缺少能力而使进一步偿还成为泡影。因此,在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公证过程中,我们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对公证业务风险进行预评估,在办证前必须对股权质押情况及质押成立条件进行充分了解,要实际查看股东名册或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质押股权情况。要审核公司章程内容,调查股权质押行为是否已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用于转让收益权的股票和质押的股票、股权是否合法持有,以及质押所得资金的具体用途。对质押标的价款、支付方式以及出质人回购的期限、价款和方式都应有明确的约定。尤其对股权质押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果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在办证过程中应明确双方必须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否则将不发生担保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对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将在人民法院得不到执行的可能性明确告知当事人。对股权质押行为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预先告知当事人,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有效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和损失。股权质押贷款公证作为一项新的公证业务,其特点是标的数额巨大、协议内容复杂,收费金额高,而固有经验相对较少,因此我们应当在办理过程中善于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防范风险,积极创新业务办理流程,进一步细化审核要素,加大工作力度,使股权质押贷款公证业务成为今后新的业务增长点,努力实现企业繁荣和公证业务发展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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