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逃避债务不成功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1-12-26 作者:110网律师
以下是假离婚逃避债务不成功的案例
下案讼争房屋产权登记人为被上诉人林秋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林秋朝系房产证号为西房权证字第XXXX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关于该房屋是否系家庭共同财产的问题。林菊足、林首菊虽系林秋朝的女儿,但其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出资购买房屋的证据,其上诉请求确认该房屋系家庭共有的理由不足,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于江晓逢与林秋朝于1990年离婚,于江晓逢上诉称其一直与林秋朝同居生活,二人系事实婚姻。王春英对此不予认可,于江晓逢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争议房屋的共有权人,没有律师法院的支持,林秋朝答辩称,其与于江晓逢为假离婚生二胎,二人仍以夫妻共同生活并保持夫妻关系。林秋朝自认房屋系家庭共有,但其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故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1982年原告于江晓逢与被告林秋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6年2月5日生育长女林菊足,1987年7月16日生育次女林首菊,1990年1月1日生育儿子林向东。1990年6月21日原、被告在昌平县某乡办理离婚手续。2004年11月23日,以林秋朝名义在昌平县城护城河路北段市场发展中心楼购买6单元南户商品房一套,并办理房产权证,房产权证号为西房权证字第XXXXX号。另查明,被告林秋朝与王春英丈夫徐春朝为兄弟关系。2007年3月19日30分左右,王春英及其丈夫徐春朝外出打工回到租住地广州白云区新市大埔村东街5巷8号101房时,突遭王明显、耿炎炎等人用刀刺击,导致徐春朝失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侦大队侦破,系林秋朝雇凶杀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8)云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林秋朝、耿炎炎、王明显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王春英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40141.46元。王春英后申请强制执行,以林秋朝名义房产经北京市某恒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评估价值为125000元。后三原告对该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驳回了原告异议申请。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于江晓逢、林菊足、林首菊与被告系前夫妻及父女关系,均与被告有利害关系,本案诉争房产登记的的所有权人仅为被告林秋朝个人,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与林秋朝共同购买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于江晓逢、林菊足、林首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江晓逢、林菊足、林首菊不服,上诉到本院。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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