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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的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11-12-28    作者:110网律师
以实物出资,涉及到财产权利自投资方转移给被投资公司,因此需要注意是否需要缴纳税金的问题。
⑴、公司或个体经营者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等实物出资的税务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者,视同销售,要征收增值税;
⑵、非个体经营者的个人实物出资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税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根据该条款规定,个体经营者凡是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出资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个人若以实物出资的是否也应按照上述条款缴纳增值税?
一般认为,上述条款适用范围仅限个体经营者,而不必然包括个人,所谓个体经营者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若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自有财产作为出资的,不应缴纳增值税;同时,若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以其所经营的货物、物品对外投资的,则应当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视同销售予以征收增值税。当然若个人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以其所经营的货物、物品对外投资,而是以自己的其他未参与经营的财产对外投资的,则不能视同销售,也不能征收增值税。
⑶、以公司机器设备、办公设施实物出资的增值税纳税税务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机器设备、办公设施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对外投资不属于销售行为,上述文件并未规定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征
收增值税。
那么以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对外投资是否构成增值税法暂行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呢?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上述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自货物移送的当天发生。如果机器设备、办公设施是公司生产或委托加工的,或者公司属于专业从事机器设备、办公设施的销售(即公司的机器设备属于存货而非固定资产),则以机器设备、办公设施对外投资时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按照如下顺序确定:(1)按照贵公司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以存货对外投资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如果机器设备及办公设施属于固定资产而非存货,则对外投资并无相关增值税征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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