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发布日期:2011-12-31 作者:张峰律师
2004年宋某和孙某协议离婚。将共同财产一处私有房屋赠与给唯一子女小宋。后来三人进行了三次书面协议约定,但宋某一直没有履行协议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给小宋,却在2011年私自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房产局办理了相关部分手续时,被孙某及时赶到阻止,原告委托张峰代理后申请法院查封,张峰代理孙某起诉到法院,被告委托二名律师出庭应诉。
法院诉讼
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1】爱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被告宋某与关某2011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
案例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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