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2-01-06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记者 隋笑飞)今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2006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作出修改。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已于9月1日实施。所作的重要修改是,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在新规定实施之际,记者就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问:检察机关为什么要取消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把其扩大到所有领域?
答:中共中央2008年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高检院根据中央的部署要求,认真总结了三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情况,认为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必要的,作用是积极的,体现了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贿赂犯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鉴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良好实效、遏制贿赂犯罪的应用价值和广泛的社会需求,认为取消行业领域限制的时机已经成熟。为此,经慎重研究,决定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和查询范围,取消原仅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实行录入和查询的限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作出修改,以加大贿赂犯罪成本,发挥更强的警示和震慑犯罪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有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最近召开的国家预防腐败局第三次预防腐败联席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作了汇报,受到与会各方的充分肯定。
问:如何评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功效?这次录入和查询范围取消限制后将产生什么样的效果?
答: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自2006年1月开展以来,取得了显著进展,对防控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发挥了积极的警示和威慑效应,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和肯定。普遍认为:
第一,这项工作是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从源头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的重要措施,是建立防控贿赂犯罪长效机制的有益探索,体现出检察机关运用非刑罚手段,推进反腐败斗争的现代法治理念要求,更符合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第二,这项工作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充实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容,促进了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信用体系与司法工作的有机结合。
第三,这项工作有利于建立有序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有效配置。这一系统的应用,成本低,作用大,使行贿犯罪行为付出代价,自食苦果,客观上也是对诚实守信,守法经营者的弘扬和保护,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有序,彰显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这次查询范围的修改,其现实意义和作用如上所述。同时对国家公职人员也会产生警示作用,使之远离贿赂行为,廉洁从政。还可以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行业监管的优势互补和力量整合,形成遏制和防范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贿赂犯罪的合力,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问:今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方向是什么?
答: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立和应用,是具有司法监督属性的犯罪防范手段,所录入的行贿犯罪数据,是客观真实的记录,具有不可删除或变更性。希望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成功探索和引领,使社会各个方面都能高度重视对不良信息的监测,加强对不法行为的监管和及时纠正,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健康发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应用广泛,可作为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处罚等的必经程序,为有关部门提供翔实可靠的实证,以利从上述环节防范、遏制贿赂犯罪。检察机关也将充分利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定期分析贿赂犯罪的态势,加强犯罪预警。
最近,中央下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决定用二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意义重大。《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检察机关作为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在加大对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行为查处打击的同时,积极担当防范的职责。其中之一是注重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功能,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的治理和长效防范机制建立,努力消除利用职权“吃工程”、谋私利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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