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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发布日期:2012-01-06    作者:110网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的婚姻纠纷中经常存在这样一种问题,即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效力提出异议,认为彼此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当事人如果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这里涉及到民政部门,因为民政部门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法院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解决此类问题的可行方法: 一是找民政部门解决,二是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果明白这一点,就不会多 走冤枉路。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借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登记结婚,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着不一致,这种问题比较复杂,当事人常常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首先,因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结婚的,依据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法律只保护经过婚姻登记形式的夫妻关系,即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这是当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如果当事人系在19942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时法院按事实婚姻处理,即这时共同生活的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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