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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纪元三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万业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北京新纪元三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万业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06年07月21日

北京新纪元三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万业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海民初字第17185号
    
              
    原告北京新纪元三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远大路上河村A2幢5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忠臣,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万业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内科海福林大厦5层东南-1室。
    
    法定代表人殷汝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峰,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民宪,男,汉族,1954年10月25日出生,北京世纪万业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8号院1号楼403室。
    
    被告北京世纪星伊埃姆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内科海福林大厦5层东南-2室。
    
    法定代表人殷汝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峰,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民宪,男,汉族,1954年10月25日出生,北京世纪万业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8号院1号楼403室。
    
    原告北京新纪元三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色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万业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星伊埃姆生物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世纪星研究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忠臣,被告万业源公司和被告世纪星研究所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向峰、赵民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色公司诉称,我公司生产和销售三色生态菌,万业源公司和世纪星研究所生产和销售世纪生态菌,双方具有同业竞争关系。我公司与万业源公司、世纪星研究所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亦从未销售过万业源公司、世纪星研究所的产品,但万业源公司、世纪星研究所在其网站发布“取消王立平经销资格的声明”,其内含有损害我公司商业信誉的虚假内容,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万业源公司、世纪星研究所停止侵害,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万业源公司、世纪星研究所辩称,涉案声明发布者系与三色公司曾经有过销售代理关系的北京世纪伊埃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埃姆公司)、北京伊埃姆生物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伊埃姆研究所),我方自2005年7月7日始接手伊埃姆公司、伊埃姆研究所网站,而此时涉案声明已经存在,且我方已于2005年8月17日删除涉案声明。涉案声明内容真实,并未损害三色公司商业信誉,故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我方不同意三色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北京新纪元伊埃姆生物技术推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与伊埃姆公司于2003年12月28日签订《关于经销世纪生态菌(EM)产品的合作协议书》,约定伊埃姆公司将其生产的世纪生态菌(EM)产品逐步交给新纪元公司独家经销,并对伊埃姆公司给新纪元公司产品价格、新纪元公司实行市场统一定价以及新纪元公司于2004年需完成200吨销售目标等事项进行约定。新纪元公司并未达到上述2004年销售目标,且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可上述合同于2004年即已终止履行。新纪元公司于2004年变更企业名称为三色公司,现三色公司经营的产品系三色生态菌,且三色公司当庭明确表示其三色生态菌与世纪星研究所、万业源公司经营的世纪生态菌无任何关系。
    
    网址为www.em.org.cn的网站2004年网络服务费由伊埃姆研究所交纳,世纪星研究所于2005年7月7日成为该网站所有者并变更该网站备案登记信息。2005年7月8日,三色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福雨在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对www.em.org.cn 网站所载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该网站首页载有“取消王立平经销资格的声明”标题,首页最下方载有世纪星研究所、万业源公司字样,且标注地址、邮编、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点击“取消王立平经销资格的声明”标题,该页面载有以下内容:“我研究所已于2004年9月取消了王立平(公司原名:北京新纪元伊埃姆生物技术推广公司,变更后名称:北京新纪元三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电话:88406012/13/10。地址:北京海淀区远大路上河村1区1号楼)经销我研究所的世纪生态菌(EM)系列产品的资格,2004年9月以后王立平及其公司销售的任何产品均与我研究所无任何关系。敬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世纪生态菌(EM)系列产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认清真伪,切莫上当受骗,必要时请向本研究所电话查询。查询电话: 010-62136301,010-62136302,010-62133941。特此声明。”该声明的发布日期为2005年5月13日,发布者为伊埃姆公司和伊埃姆研究所。万业源公司、世纪星研究所称因其与伊埃姆公司、伊埃姆研究所约定在2005年8月17日之前不得修改网站内容,故万业源公司、世纪星研究所于2005年7月7日成为该网站所有者之后,于2005年8月17日方将涉案声明删除,而三色公司对此则认为万业源公司、世纪星研究所于2005年8月17日之前即已将涉案声明从www.em.org.cn 网站删除,但通过搜索引擎仍可找到并浏览涉案声明。另查,伊埃姆研究所和伊埃姆公司均已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注销,万业源公司、世纪星研究所均称其与伊埃姆研究所、伊埃姆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并无法律关系,但在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则存在实质联系。
    
    另查,www.china-marketplace.net网站所载关于新纪元公司介绍中,含有该公司主营产品或服务系世纪生态菌系列产品之陈述;www.cnaho.com网站所载关于新纪元公司介绍中,含有该公司系“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世纪生态菌(EM)”企业等陈述;上述网页所载内容于2005年7月仍然存在。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第二公证处(2005)京二证字第20484号公证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销核准通知书、伊埃姆研究所交纳网络服务费发票、网站备案登记查询资料、伊埃姆公司与新纪元公司协议、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2005)海证民字第5690、5691号公证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伊埃姆研究所于2003年10月出具的授权书所涉公司名称为“北京新世纪伊埃姆生物技术推广有限公司”,并非新纪元公司或三色公司,但该份授权书系伊埃姆研究所授权王立平等人使用伊埃姆字号成立公司之意思表示,王立平系三色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三色公司当庭对该份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故本院以此确认王立平等人实际依此授权使用伊埃姆字号注册成立新纪元公司之事实,对此份证据予以认证。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2005)海证民字第5690号公证书中所载三色公司网站修改相关会议图片以及万业源公司、世纪星研究所所述三色公司无证经营等内容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
    
    经营者在市场竞争当中,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涉案声明系伊埃姆公司和伊埃姆研究所于2005年5月13日发出,伊埃姆公司与三色公司曾存在世纪生态菌的销售代理关系,伊埃姆研究所则曾授权三色公司使用伊埃姆字号,三色公司与伊埃姆公司、伊埃姆研究所曾存在一定的业务联系。因新纪元公司与伊埃姆公司所签合同于2004年业已终止履行,新纪元公司实际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2004年销售目标,伊埃姆公司、伊埃姆研究所在www.em.org.cn 网站发出涉案声明称取消王立平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三色公司经销世纪生态菌资格并无不妥。鉴于多家第三方网站均载有新纪元公司经销世纪生态菌之内容,伊埃姆公司、伊埃姆研究所为澄清其与新纪元公司曾经存在的业务联系,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向相关公众予以说明,但涉案声明中的“敬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世纪生态菌(EM)系列产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认清真伪,切莫上当受骗”措辞,则给网页浏览者以三色公司经营假冒世纪生态菌之直观印象,显属不当。及至2005年7月7日世纪星研究所成为该网站所有者,该网站首页亦明示世纪星研究所、万业源公司名称,本院确认世纪星研究所、万业源公司在2005年7月7日之后系该网站实际所有者和经营者。世纪星研究所、万业源公司应对其网站所载内容承担审查义务并承担责任,然涉案声明于2005年7月8日之后仍载于该网站显系世纪星研究所、万业源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所致,且世纪星研究所、万业源公司与三色公司并无任何业务联系,网页浏览者除易产生上述误认之外,亦会对三色公司与世纪星研究所、万业源公司之关系产生误认。三色公司与世纪星研究所、万业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世纪星研究所、万业源公司网站所载涉案声明致使三色公司商业信誉受到影响,世纪星研究所、万业源公司之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纪星研究所、万业源公司应立即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色公司为消除涉案声明对其所致之影响,必将支出相关费用,但三色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过高,本院考虑世纪星研究所和万业源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致范围和影响等因素对此予以酌定,不再全额支持三色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世纪万业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星伊埃姆生物技术研究所立即停止在www.em.org.cn 网站发布涉案“取消王立平经销资格的声明”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世纪万业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星伊埃姆生物技术研究所赔偿原告北京新纪元三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元。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新纪元三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五百一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世纪万业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星伊埃姆生物技术研究所负担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人民陪审员  刘卫新
    
    
    
                                         二OO五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蒋 强
    
                                               书 记 员 白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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