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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向某劳动争议达成6000元调解协议结案

发布日期:2012-01-12    作者:110网律师
向某是吉林省长春市人。2007年进入沈阳市某公司长春办事处从事销售工作。因为怀孕原因,公司变相逼迫其辞职。因公司一直未支付其应得工资报酬,2010年聘请我为其委托代理律师。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并拒付向某工资问题,我代向某起草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由向某快递发给用人单位。这么做是因为,第一我们要主张经济补偿金。第二,经济补偿金只有在劳动关系解决后才能主张。第三,快递是为了留有证据。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向某带来了一个直接较好的结果,就是用人单位在收到快递后的第3天,就将拖欠的4000多元工资支付给了向某。
  2010年5月,沈阳市某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向某关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损失的仲裁申请。2010年7月,在开庭审理后,向某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向向某支付社会保险费等赔偿金6000元。
  律师提醒: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女员工在妊娠和分娩时享有的相应权利,但是一些用人单位,总是想逃避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一遇女员工怀孕,即百般刁难,恨不得一脚踹开一劳永逸。他们不但不想支付女员工产假工资,甚至想尽各种手段迫使女员工辞职,因为员工辞职后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向某怀孕、公司拖欠向某工资迫使向某递交辞职申请、向某辞职后仍就拒绝支付向某工资。总之,用人单位是能拖即拖,能不给则不给,想尽各种手段,以达到“合法”推脱责任的目的。在此,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如果怀孕遭遇劳动纠纷,如果想得到经济补偿金,就一定不要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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