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重点之行政处罚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2-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具有特定的情形,而不给予处罚。根据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依照处罚的下限或者略高于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根据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有: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又称追罚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超出这个期限,就不再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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