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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黄利红承办“全国首例利用同性恋设置陷阱入户抢劫案”被告无罪释放

发布日期:2012-01-29    作者:110网律师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13322804716,黄利红律师。
被告人温X林与同伙合谋,冒充警察以抓嫖娼之名实施抢劫,量刑应当在10年以上,经过刑事辩护专家、广州律师黄利红的辩护,被告人被无罪释放。

  案情介绍:
  被告人:温X林,男,1983年3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无业,文化程度初中。
  涉嫌罪名:抢劫罪。
  辩护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4年5月26日,被告人温x林租住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村塘边大街四巷19号的出租屋,并伙同另外两名男子(在逃)预谋在该处进行抢劫,后被告人温x林通过"广同网"(一些男同性恋上的网www.gztz.org)上网聊天的方式认识被害人廖某某,在聊天时廖某某提出与被告人温x林搞同性恋,即发生同性性行为,后双万约定到天河石牌总统大酒店门口处见面,之后,被告人温x林将被害人廖某某带到其租住的出租屋里面搞同性恋,两人正在床上发生鸡奸时,温x林的同伙冒充便衣警察以查卖淫嫖娼的名义冲进房间里对被害人廖某某实施抢劫,用刀将被害人廖某某砍伤,并将被害人的摩托罗拉C330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550元)和人民币1800元抢走,得手后他们立刻逃离现场,被告人温x林被群众和被害人当场抓获。
  2004年5月27日温X林因涉嫌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温X林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温X林抢劫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04年11月10日依法移送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4年12月22日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15时对本案进行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证人证言,涉案的赃物,法医鉴定,被告人的供述等等材料。
  结果: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庭审之后,法院合议庭成员以及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的意见有理,因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随后检察院又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案机关在未能获得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最终对该案作撤消处理,被告人温x林被无罪释放。
  附: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温X林的辩护人,现依法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庭前多次会见过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口供证明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其口供中一直否认自己参与抢劫,坚持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遭到他人抢劫,同时自己的财物一样被人抢走(参见被告人的口供)。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并无抢劫之故意,客观上也无实施抢劫之行为,所以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
  二、公诉人在庭上所出示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参与了抢劫。
  首先、被害人廖X生的陈述不可信。作为本案中的唯一的直接证据即被害人廖X生的陈述,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发现存在多处疑点,无法证明被告人参与抢劫:被害人廖X生在他的询问笔录中的第2页说有2名男子冲进房里来,把他和被告人的裤子和内裤脱下来扔到洗手间,在询问笔录的最后一页又说成是被告人和他见面后不久,被告人就脱了他的裤子想和他亲热。很显然,从上述两处“脱裤子”的细节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被害人的陈述是有问题的,是相互矛盾的,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可能有两种,一种是被害人故意撒谎,一种是被害人在认知能力方面出了问题,但不论是何种情况,均说明被害人的陈述不能采信;破绽之二是,被害人廖X生在其陈述的第3页第二段提到他对抢劫犯说,“你们是一伙的,他们三个都承认了”。显然上述陈述不合常理,因为B男子那时已离开现场拿着被害人的银行卡去柜员机上取钱,怎么可能有三个人都承认。另外被告人和被害人嘴都被封口胶封住了,怎么可能说话。假设被告人真的承认和那两个抢劫犯是同伙,在所谓的“真实的身份”被暴露的情况下,那他完全可解除伪装,把捆绑在双脚的绳子解开,和同案一起对付被害人。三个人对付被害人不是更容易吗?另外被告人假如和抢劫犯是一伙的,被告人为什么又要去暴露自己的身份,给自己增加危险。破绽之三是,被害人说被告人和抢劫犯用方言说要逃跑,被告人和抢劫犯假如真的用方言说要逃跑,被害人怎么可能听懂呢?因为被告人所在地方的方言属于赣方言,发音极其复杂,外地人根本不可能听懂,被害人廖X生是安徽人,作为外省人他又怎么可能听懂。很显然被害人廖X生的上述说辞的矛盾和疑点公诉人未能排除,在这种情况下,很显然公诉人对本案的举证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其次、证人证言无法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可以看出证人池X基等证人并没有看到抢劫过程,只是看到了抢劫结束后被告人和被害人二人在推搡,只是听到被害人说被告人伙同他人对其实施了抢劫,所以证人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参与了抢劫,能否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抢劫,要看被害人所言是否属实。如果作为传来证据的出处的原始证据存在虚假的话,那么传来证据很显然也是靠不住的。而我们通过上述分析,发现被害人存在说谎的嫌疑,所以作为来自被害人处的证人证言自然也不可采信。
  第三、被害人廖X生提供的虚假电话和虚假地址进一步证明其陈述不可信。因为被害人廖X生的陈述在本案中是关键证据,其真假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了查明本案事实,本辩护人曾向法院申请被害人廖X生出庭作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被害人廖X生在询问笔录上提供的全是虚假的电话和地址,导致法院无法找到他本人,而他提供虚假的电话和地址的这一行为本身也足以说明他这个人言行不可信。基于被害人陈述存在诸多疑点,其本人又未到庭接受法庭质证,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害人的陈述”不予采信,并判决被告人温X林无罪。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05年1月25日
文章来源://www.huanglih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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