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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郭刚强入户抢劫案

发布日期:2010-12-15    作者:110网律师

代理被告郭刚强入户抢劫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乡朝阳村郭家组。2006年11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以潭检刑诉(2007)09号起诉书指控,2006年9月间被告人郭刚强伙同本案其他被告多次密谋、策划抢劫苏妙功。2006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周暗武纠集被告人李灿、张政在韶山市韶山南路苏妙功家住宅的后面与被告人庞志良、周志红、汤拥军等三人汇合,约定被告人郭刚强在韶山市“维多利亚”茶楼附近监视被害人苏妙功的行踪,而后电话通知汤拥军。次日零时许,郭刚强发现苏妙功驾车离开茶楼后即电话通知庞志良等人,在被害人苏妙功将车开进自家车库并准备关门之际,其它被告人对其进行持刀抢劫,随后又冲进被害人卧室,持刀威逼被害人苏妙功之妻,并将夫妻二人捆绑,并将车辆及家中财物洗劫一空。
辩护情况:
2007年1月18日,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接受郭刚强家属的委托,指派文永军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文永军律师在开庭之前,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之前所移送的证据,并多次会见被告人郭刚强了解案情,做出了为郭刚强减轻处罪的辩护意见。
一、郭刚强不构成入室抢劫的共犯。
透析整个案件事实,被告人郭刚强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实质的接触,更没有进入被害人家中,而且是被动的参与到本案中的,虽然被告郭刚强参与了抢劫这一点是毋庸疑的,但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的共犯,只能认定其为一般抢劫的共犯。
二、被告人郭刚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罪。
2006年10月18日晚,当周志红打电话给郭刚强时,郭刚强明确表示了不去,后来另一同案犯接过电话安排郭刚强去“维多利亚”茶楼望风,郭刚强才勉强同意去,由此可见,郭刚强在共同犯罪中唯一的作用是:在其他同案犯已明确知道被害人位置后,受指派通报被害人离开茶楼的时间。同案犯如何实施抢劫行为,在何地实施,郭刚强一概不知,也没有过问,即使郭刚强不去望风,被害人被抢劫的后果并非不能发生。且郭刚强具有立功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文永军律师认为郭刚强应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决被告人郭刚强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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