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车人员车下被撞是否属于车辆第三者险赔付范围
押车人员车下被撞是否属于车辆第三者险赔付范围
2007年08月21日
案例介绍: 某保险公司于 嗣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递交了有关单证,并提出了保险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全额赔付第三者险损失金额;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认为该公司押车人员的意外事故是在车下发生的,属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因而并不对此事故具有保险赔付义务,拒绝了A公司的索赔申请。双方经协商不成,最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分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应如何理解现行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第三款“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的适用范围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的含义。就现在各保险公司通行的车辆保险条款内容来看,关于“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的规定大同小异,都没有进一步详细说明和解释“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的具体含义,比如说,是指事故发生瞬间的保险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还是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保险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 对此,保监会曾在(2000)16号文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对“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进行解释:“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也就是说,本案中的押车人员因其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并没有在车上,而且其并非驾驶员,故其并不符合免责条款中“车上人员”的条件,即结合通常解释原则,押车人员被保险车辆撞伤不属于现行第三者保险条款上的免责情况。即便保险公司可以提出不同的理解意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载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所以,本案中保险公司试图依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来解除其赔偿责任的做法于法无据,其应对此次保险事故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做出赔偿。 透过本案,各保险公司似乎应该明确地认识到一点,用语意含糊不明的格式条款来作为抗辩被保险人索赔时理由的办法不见得高明,因为这很可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脚”,最终使自己成为了保险条款解释不利后果的承担方。
- 机动车辆统一销售发票中的发票额低于客户实际支付金额,是否属于违法 0个回答0
- 是否属于第三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2个回答0
- 是否属于第三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3个回答0
- 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闯红灯是否属于工伤 3个回答0
- 入室盗窃属于太平洋公众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吗? 6个回答5
- 案例|张晓晗律师团队为某实业企业“数据资产信用贷款1000万”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借款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权利救济
- 贷款银行回复的处理意见,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律师成功代理客户成功解冻因涉及跨境网络犯罪虚拟货币买卖的冻结银行账户
- 银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利息支付等格式条款等于无,视为没有利息
- 助贷机构伪造借款合同+银行未进行提示说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 假贷款、保险合同,假代偿,利息、保费应予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 银行、保险公司捆绑销售、虚假诉讼,保险费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贷款、保险捆绑销售,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可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
- 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违约金过高,法院:显失公平,应适当调整
- 贷款银行将另案举示的证据搬运到本案,明显系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 银行、小贷公司联合放贷,利息支付等约定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
- 强制搭售+欺骗隐瞒,如何处置相当于“套路贷”性质的掠夺性贷款
- 伪造合同,伪造签名,欺骗、敲诈借款人?十四条质证意见予以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