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公司后,前期物业公司拒不交接继续管理小区,其是否仍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87(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物业公司 拒不交接 物业管理费
【裁判要点】
在业主大会形成决议并已明确告知物业公司不再续聘其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另选聘新物业公司担任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之后,物业公司拒绝移交手续,继续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实施的该民事行为已无法律依据,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自愿原则,其无权以无法律依据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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