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能否收取物业服务费?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91(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宁市某房地产公司与南宁市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 物业收费
【裁判要点】
1、 物业管理主要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公司应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内获取相应的报酬。因此,是否对物业实施了实际的管理和提供服务,是获得相关报酬的前提条件。
2、 由于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商铺和地下停车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故无权获得报酬。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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