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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民事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2-02-05    作者:110网律师

 答辩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地址:*************。
负责人:****
 
答辩人因邓**诉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答辩人与被告谭**在商业险合同中约定:“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条款为合同双方一致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所以本案中有关商业三责险的赔偿纠纷应当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第二、原告诉请中关于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计算过高,且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属于答辩人的赔偿范围。答辩人作为车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保险人只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合理数额。(具体数额见答辩人提供的赔偿明细表)
第三、本案中被告谭**属于违章超车,依照商业险合同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在符合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加扣10%的绝对免赔率。”
综上所述,望贵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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