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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用工期间有违法 发包方拒付双倍工资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2-02-05    作者:110网律师
承包方用工期间有违法 发包方拒付双倍工资获支持
 
  【典型案例】

  2009年11月,徐州市某公司将其某工作任务承包给刘某。2010年3月8日至2010年5月8日刘某招用张某在其公司工作。2010年6月,张某向徐州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为徐州市某公司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600元。徐州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最终确认徐州市某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徐州市某公司也无需支付张某二倍工资。

  【律师评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徐州市某公司不属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所以与张某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一)》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予以赔偿,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若请求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确认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涉及劳动基准的,不予支持。”就本案而言,张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仍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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