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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山东省第一例交强险肇事逃逸案索赔胜诉!

发布日期:2012-02-22    作者:连会有律师
 
 
山东省第一例交强险肇事逃逸案索赔胜诉!
 
核心问题:
   司机肇事逃逸,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题: 
    交强险保险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驾驶员肇事后逃逸,并承担了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产生诉讼。
      案件经武玉利律师代理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最终于20081011日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10原告科园公司在被告单位为车辆办理了交强险保险手续。2007年11月1原告科园公司员工驾驶保险车辆在临淄区桑坡路行使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受害人王磊重伤成为植物人的严重后果。事故经临淄交警处理认定,公司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经临淄检察院公诉,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肇事方受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受害人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55万元人民币。
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拒绝理赔,发生诉讼
法院观点:
司机肇事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应当承担一定的惩罚,但是由于科园公司投保的是机动车交强险,非商业保险。且保险合同中未约定肇事逃逸未为保险免责事由,因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武律师代理分析意见:
1.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交强险条例明确规的规定交强险的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肇事后逃逸并不是法定的理赔免责事由,双方的合同中也未约定因此免责。
3.交强险条例规定了逃逸情节中的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权,但该规定与保险公司无关。
4.交强险不是商业险,不能推定免责。
 
案件后续:
1.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该判决书于200811月初产生法律效力。
2.经申请执行,200811月中旬太平洋保险公司将赔偿款过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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