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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担保的理解与认识

发布日期:2012-02-23    作者:汪艳英律师
独立担保与从属性担保相对应,是指与主合同之间没有从属关系的担保合同。根据民法关于担保权发生,处分以及消灭上的从属性理论,从属性担何将随着主债权债务合同而发生、无效、处分、消灭。据此。如果法律规定或者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没有从属关系,主合同的无效、转让以及被撤销等对担保合同不发生影响的,则该担保合同即属于独立担保合同。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对独立担保作出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条的但书,确立了独立担保的合法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两相比较,《物权法》将独立担保的依据仅仅限于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独立担保作出约定。对此,吴庆宝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对独立担保作出如下解答: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这是《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确立的基本法理、规定、原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担保模式,并非在物权担保中无效,到了债权担保中就有效,而是一概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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