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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2-02-27    作者:110网律师
年近花甲的宋阿姨夫妇最近特别郁闷,连出门遛狗都没个笑脸?邻居问起来,两个人也是唉声叹气,心情非常不好。后来,在老姐妹的一再追问下,宋阿姨才道出缘由:原来呀,宋阿姨的儿子三十大几了,还没有结婚,宋阿姨那个急呀。2008年初,宋阿姨的姑姑去世,一家三口到苏州乡下的老家参加葬礼,儿子小宋认识了一个苏州小姑娘,一见钟情。并在2009年6月份领了结婚证,宋阿姨还按照老家的风俗给儿媳妇买了价值5万元左右的钻戒等金银首饰,并给付了5万元现金作为彩礼。小姑娘拿了金银首饰和现金后,却迟迟不与儿子举行婚礼,小宋经常去看女方,但是女方不来上海,双方从未共同生活。2010年,宋阿姨一家给小姑娘下了最后通牒,再不举行婚礼,就离婚。结果小姑娘说是离婚可以,但是彩礼不还,说是青春损失费,你说,宋阿姨能不急吗?没办法,宋阿姨只好求助于律师,主要是以下几个问题咨询一下
一、请问小姑娘同意离婚,怎么办理手续
 婚姻双方也就是宋阿姨的儿子和儿媳,携带结婚证和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也就是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可。
二、如果小姑娘不同意离婚,小宋要离婚,到哪个法院起诉?
如果宋阿姨的儿子起诉离婚,则必须到女方户籍地去起诉,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案件管辖中规定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就是说原告必须到被告户口所在地起诉,如果被告的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
三、法院针对这一情况是否会判决离婚?
离婚时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基础的,针对小宋和女方的相识、相恋的过程,以及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来看,双方并没有培养出真正的夫妻感情,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四、宋阿姨送给女方的彩礼可否要求返还?
完全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条的第(二)款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小宋和女方领取结婚证后确实没有共同生活过,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该条规定,彩礼是要返还的。
  上海岳海艳律师   1580086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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