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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研究反思

发布日期:2012-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
【摘要】中国的国际法研究,在取得值得关注的进展的同时,也存在未能深入探索国际法实践前沿问题、未能充分体现中国立场、未能充分论证、遵循学术规范的问题。这些表层问题的深处是中国国际法教学的薄弱、学术传统的缺失、实践部门与理论研究的制度性疏离、学术评价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国际法研究队伍风气的整体浮躁,以及由于英语霸权而导致的中国国际法研究与外界交流的不足等因素。必须在学术制度、学术氛围、学术队伍和学术基础等多个方面提升中国国际法的研究,通过方法自觉、瞄准实践、深入挖掘等方式来推进中国国际法的发展,使之符合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与中国成为世界强国的趋势。
【关键词】中国;国际法;研究;方法;发展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导论:问题的提出

  国际法学研究在中国[1]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自晚清引入、民国初启、新中国实践、改革开放后重新建立并渐趋成熟。新中国成立60余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30年间,国际法实践循序渐进{1},国际法研究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研究领域拓宽、研究问题深入、研究客体随着实践的发展而更新,但是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近年来,很多学术机构对中国近数十年间的国际法学发展进行了回顾和总结。[2]鉴于现有总结已经对现有的成就进行了列举,在此不复赘言。[3]笔者认为,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方面是:虽然纵向观察,中国国际法的发展确实形势喜人,但这种发展的速度和比例是在一个人为的、非常低的起点上开始的,所以并不足以沾沾自喜、自我陶醉;而横向观察,中国国际法研究不仅与英、美、德、日等发达大国缺乏可比性,与印度、巴西、甚至韩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也存在一些差距。这与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是不相符的,也有碍于为中国提升其国际地位提供必要的精神动力和智慧支持。因而,笔者拟分析中国国际法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方案,以促进其更好、更快、更有效地发展。在这一主旨下,重点分析以下几个密切联系的问题:第一,中国国际法研究与西方比较成熟的国际法研究相比较,其问题和差距在何处;第二,中国国际法研究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何在;第三,可以在哪些方面进行调整和变革,促进中国国际法研究水平的总体提升,促进中国国际法的良性、持续发展。

  一、中国国际法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国际法研究从1978年复兴,于荒芜状态一步步进行着学科重建、理论发展、实践服务三个重要的任务。而今,国际法学科已经发展起来,并且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是认真审视,会发现问题依然存在。必须承认,在全球维度上,国际法的研究水平都不尽如人意。例如,在对国际法的宏观理解上,自西班牙学者和格劳秀斯奠定基础以来的500多年间,基本上经历了从自然法到实证法、再从实证法到社会法的转变过程,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长期隔离禁锢了国际法的视野。因而,全球数百年的国际法研究真正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观点为数不多。这一点,比起作为后发学科的经济学和国际关系都有不小的差距。究其原因,可能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国际法研究的实际应用需求的缺乏,具体体现为国际法在国际政治夹缝间生存的状态。因而,就局部领域而言,有不少学者提出过一些具有新意的观点,由于制度上或其他的原因,在学术上没有受到广泛的重视,这就导致了国际法研究在整体上处于边缘化的状态。第二是国际法学界知识视野的狭窄。对于学术研究而言,具有一定创新性的观点既需要知识的积累、思想上的锤炼,也需要理论上的领悟,这需要其他学科的启迪和借鉴,而国际法的学术传统存在着对于其他领域知识关注的不足。所以,全球国际法学术研究思想整体相对沉寂,中国国际法也就缺乏思想创新的土壤和动力,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也就不高。但是,笔者进一步认为,中国研究与国外较为成熟的研究仍然存在差距,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识:

  (一)未能深入探索国际前沿

  从研究主题的角度,很多中国的国际法学者未能关注国际法实践的最新进展。[4]这就导致中国国际法研究成果没有自觉地联系国际法的实践,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追随外国学者、特别是英美学者研究主题,而缺乏自创领域。下表是基于中国主要的学术期刊、集刊和英语主要国际法学术期刊所进行的研讨主题分析.

  中国国际法研究的主要领域与论题

  ┌──┬───────────────────┬────────────────────┬─────────────┐

  │领域│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含国际商法) │国际经济法 │

  ├──┼───────────────────┼────────────────────┼─────────────┤

  │主 │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发展方向:方法论;国 │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国外学说引介 │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国外 │

  │要 │外学说引介 │ │学说引介 │

  │方 ├───────────────────┼────────────────────┼─────────────┤

  │向 │国际人权法:国外经验与中国问题 │管辖权问题:挑选法院、不方便法院 │WTO总论 │

  │与 ├───────────────────┼────────────────────┼─────────────┤

  │论 │国际环境法:与贸易的关系 │外国法查明、先决问题、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国际经济争端解决 │

  │题 ├───────────────────┼────────────────────┼─────────────┤

  │ │国际人道法/国际刑法:ICC罗马规约;侵 │法律适用问题:契约、侵权、不当得利、无 │国际金融法 │

  │ │略罪、反人类罪;战争;恐怖主义与海盗等│因管理;票据、托收、代理、公司 │托收、保理、项目融资 │

  │ │问题 │ │银行监管 │

  │ ├───────────────────┼────────────────────┼─────────────┤

  │ │国家豁免/特权与豁免 │电子商务 │贸易与发展 │

  │ ├───────────────────┼────────────────────┼─────────────┤

  │ │联合国改革 │主要的国际商事法律文件:CISG, INCO- │国际知识产权问题 │

  │ │ │TERMS,PICC │ │

  │ ├───────────────────┼────────────────────┼─────────────┤

  │ │条约法(特别是中国对条约的态度) │国际商事仲裁 │贸易与公共健康的关系 │

  │ ├───────────────────┼────────────────────┼─────────────┤

  │ │海洋法(特别是关于中国海域划界) │海商法:提单、油污赔偿 │跨国反垄断 │

  │ ├───────────────────┼────────────────────┼─────────────┤

  │ │文化遗产 │航空国际私法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

  │ ├───────────────────┼────────────────────┼─────────────┤

  │ │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中国区际国际私法 │跨国公司:逃避税、社会责任│

  │ ├───────────────────┼────────────────────┼─────────────┤

  │ │国际习惯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及理论发展方向 │贸易与劳工标准 │

  │ ├───────────────────┼────────────────────┼─────────────┤

  │ │涉及中国的国际法问题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中国涉外经济法;CEPA │

  │ ├───────────────────┼────────────────────┼─────────────┤

  │ │外国国际法实践:美国 │国别国际私法:美国、荷兰、德国、日本等 │国别涉外经济法:美国、德 │

  │ │ │ │国、日本等 │

  │ ├───────────────────┼────────────────────┼─────────────┤

  │ │区域国际法,特别是欧盟法 │区域国际私法,特别是欧盟国际私法 │区域国际经济法,特别是欧 │

  │ │ │ │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法 │

  └──┴───────────────────┴────────────────────┴─────────────┘

  欧美国际法研究的主要领域与论题

  ┌──┬─────────────────────┬─────────────┬───────────────┐

  │领域│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含国际商法) │国际经济法 │

  ├──┼─────────────────────┼─────────────┼───────────────┤

  │主 │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法哲学):与国际关 │基本理论 │基本理论;基本原则:不歧视; │

  │要 │系、政治;方法论;人道主义干预;民主范式、│ │ │

  │方 │霸权范式;主权理论;权力与国际法 │ │ │

  │向 ├─────────────────────┼─────────────┼───────────────┤

  │与 │国际法渊源:规范位阶;习惯的发展、认定及 │CISG; INCOTERMS; UCP500, │WTO法律体系、边界、改革 │

  │论 │其博弈 │600 │ │

  │题 ├─────────────────────┼─────────────┼───────────────┤

  │ │条约法:协定的形式与内容、条约遵守、条约 │法律选择:跨国婚姻、契约、│WTO争端解决:司法造法(司法 │

  │ │冲突、条约适用、条约解释 │侵权、海事 │能动主义)、法律适用、法律解释│

  │ ├─────────────────────┼─────────────┼───────────────┤

  │ │国家责任;国家豁免;国内法院中的国际不法 │争端解决方式:ADR;仲裁 │WTO的宪政化 │

  │ │行为;反措施 │ │ │

  │ ├─────────────────────┼─────────────┼───────────────┤

  │ │国际组织发展:联合国改革、安理会的功能, │管辖权:法院选择、禁诉令;│WTO诸领域:贸易与药品专利; │

  │ │决策赤字; │不方便法院原则 │贸易制裁问题 │

  │ ├─────────────────────┼─────────────┼───────────────┤

  │ │武力使用与军备控制法 │判决承认与执行 │国际经济行政法 │

  │ ├─────────────────────┼─────────────┼───────────────┤

  │ │战争/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基本理论与具 │公共政策(秩序)问题;第三│IMF:与WTO的关系 │

  │ │体问题;冲突后重建;习惯国际人道法;恐怖 │国强制规则 │ │

  │ │主义:恐怖分子的身份;相关法律体系 │ │ │

  │ ├─────────────────────┼─────────────┼───────────────┤

  │ │国际刑法:种族屠杀;战争罪;当权者责任;国│侵权法 │国际发展法 │

  │ │际刑事审判: ICTY, ICTR , ICC │ │ │

  │ ├─────────────────────┼─────────────┼───────────────┤

  │ │海洋法:划界、资源开发 │电子契约 │ │

  │ ├─────────────────────┼─────────────┼───────────────┤

  │ │国际环境法:原则;基本规范;机构安排;环境│儿童收养、抚养 │发展银行 │

  │ │与贸易;跨境环境影响评价 │ │ │

  │ ├─────────────────────┼─────────────┼───────────────┤

  │ │国际行政法 │ │ICSIC的管辖权、裁决 │

  │ ├─────────────────────┼─────────────┼───────────────┤

  │ │国际法律裁判:国际司法成本;理论问题; │不同法系之间的碰撞 │反垄断法;竞争法 │

  │ │ICJ; ECJ;ECHR等;ICJ判决分析;ICJ判决遵 │ │ │

  │ │守情况 │ │ │

  │ ├─────────────────────┼─────────────┼───────────────┤

  │ │国际人权法:人权理念;基本原则;人权条约 │国际法律选择、管辖权选择 │跨国公司治理;国家企业 │

  │ │的实施、保留、人权与引渡;有关机构;经社会│条约 │ │

  │ │文权利的可诉性;横向人权法 │ │ │

  │ ├─────────────────────┼─────────────┼───────────────┤

  │ │区域的国际法问题:EU,AU,OAS │区域国际私法:欧洲、美洲 │征收问题 │

  │ ├─────────────────────┼─────────────┼───────────────┤

  │ │有关国家的国际法实践:美国、英国、德国、荷│国别国际私法:美国(讨论 │双边投资协定 │

  │ │兰、丹麦、瑞士、瑞典等 │尤其多,例如第三次冲突重 │ │

  │ │ │述问题)、南非、瑞士、捷克│ │

  └──┴─────────────────────┴─────────────┴───────────────┘

  如果仅从主题方面进行考察,可能得出的结论仅仅是看起来欧美的研究主题更广泛一些,而国际法领域的前沿问题、新问题中国国际法学者也同样注意到、分析到了。但是,如果把研究相关主题的时间进行对比,就会发现,中国国际法研究论题主要是跟进,而非独创。笔者观察,绝大多数中国学者(包括笔者自己)的国际法论文在主题上都有追随的痕迹。这里揭示出的问题就是我们更多地依赖于别人的思考,而缺乏学术自主性、缺乏自身发现问题的能力。很多研究者对于国际立法、司法和其他法律实践(例如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院的最新动态)不够了解;对于中国与国际法相关的实践,特别是面临的争端及其解决也认识不足。这种跟进式的研究就很难使中国国际法研究具有独立性和原创性,就很难使中国的国际法研究与其他国家的国际法研究并立。

  (二)未能鲜明展示中国立场

  从研究内容与观点的角度,很多研究成果未能凸显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立场与态度。中国的国际法研究,不仅应当体现视野里的中国,还应当体现方法上的中国、立场上的中国。虽然我们承认,国际法的概念、术语体系、问题题域源自西方,是由西方大国、西方学者奠基的;但是作为体现和反映国际关系、说明国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国际关系的理论体系,国际法同时也是一种“公器”。国际法不是西方学者的专利,中国面临中国问题、站在中国立场上,应当能够取得与西方学者不同的视角、方法、主题、结论。特别是鉴于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具有特殊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历史,对于国际法的理解、使用都与其他国家有不同之处,是可以有很宽广和独特的论域的。但是,迄今为止,在这方面的进展还很小。对于具有普遍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中国学者追随的多,自主思考的少;对于有中国特色的论题,中国学者国际法学者的研究未能深入:应付了事的多,认真对待的少;具有新颖思维、理论创见的作品殊为少见。[5]不可否认的是,当前,一些研究成果还显示出不求甚解、人云亦云的问题;在很多国际法律领域,我们的学术成果还是重介绍、轻研究,浅尝辄止,理论上难以深入,层次上不能提高。中国在国际法研究上,赶时髦、追热点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作品并不是为了跟踪国际最新动态,针对新问题提出对策,而仅仅是随时应景,新鲜炒作,既缺乏实践指导意义也缺乏理论上的贡献。在很多方面,虽然分析中国相关问题的文章确乎存在,但真正能为政府在外交中提供理论支持的并不多见,[6]大多数论着与现实联系不紧密,或者说貌合神离。与此同时,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的和平发展目标、中国提出的和谐世界的主张,本来深入的分析,是可以发掘到理论资源和梳理出实践导向的,可以为中国的外交战略提供理论阐释和方向指引,但是很多学者在这方面采取的态度都不够认真,要么漠然置之,要么采取了贴标签的方法,将相关的概念与既有的问题生硬地摆在一起,没有进行有机地深入探讨。

  (三)未能系统遵循学术规范

  从形式的角度,很多研究成果没有形成或遵循系统的学术规范。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最主要弱点在于大多数研究论文和着述论证不充分。这不仅体现为实证主义的方法不足,也体现为批判建构方法的不足。规范训练、学术传统、资料积累的差距是中国国际法的总体研究处于落后状态的直接原因。

  1.在研究方法上,很多学者都认为,西方学者的研究也存在着很多的弊病和不足,在方法上的突破和建树亦不多见,但是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方法自觉更是远未形成。[7]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是相对传统的,虽然名目繁多,但归结起来只有三种具代表性的主要进路:(1)实证法进路,以文本或者实践出发分析问题,即以法律规范、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件为基础,或者以国际社会在某一方面的实践为基础进行逻辑分析、文义分析,在此基础上比较或推演出一些基本的取向或者原则。这是一种实然的、经验主义的方法。(2)社会法进路,即把国际法看成是社会过程的产物、社会控制体系的一部分、社会秩序构建的工具。这种进路更注重把国际法的规范放到社会的整体语境之下进行分析和解读,比如通过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结合,审视国际法订立的过程,分析其规范背后的原因;或者根据国际关系的格局讨论国际法遵守的模式。(3)自然法进路,以文本之外的伦理准则、理性原则为标尺,去审视现有的规范,评论其优长与不足,或指明其发展趋向。由于这种标尺在法理上被称为自然法(分为古典自然法和分析学派的自然法),所以可以归结为自然法进路。这是一种应然的、超验主义的方法。

  笔者认为,这三种方法虽然在对法律性质的认识上存在差异,但并非相互矛盾,而是可以相互补充、彼此结合。具体地说,即是在明确把握现行的规范及其运作的基础上,通过一套建立好的价值体系进行分析,指出现有文本和实践的利弊,并预设其未来发展的方向与方式。这种研究方法可以称为“批判现实主义”,即以现实为基础、以批判的视角为杠杆,翘动现实的变革与完善。但就笔者所见的范围,这种新的研究方法不仅未成主流,而且采用者也为数寥寥。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法研究的方法层面,中国和西方都没有达到理想的程度。但是在这方面,中国学者的总体差距仍然存在。那就是在总体上实证主义的框架下没有遵守实证主义的同一律规范,有时会将实然和应然混淆。而西方学者的思维路线显得更清晰一些。与此同时,西方国际法研究者经常有一种理论自觉,即将一些问题抽象化、理论化,将现象通过理论框架表述出来,而中国国际法学界作为一个整体还没有形成这种理论自觉。

  2.在论着的形式上,笔者认为,实际上中西学者的研究各有短长。英美学者(特别是美国学者)在问题阐述的过程中虽然不乏具有启示性的分析和论断,但总体上显得比较杂芜和零乱,整体系统结构的逻辑感不强、不够明确。与此相对,中国国际法研究的论文由于一般篇幅较短,反倒显得更为明晰和流畅。但是,在学术规范化方面,中国学者似乎还有距离。西方的国际法论文一般在结构上分为导论(引言)、主体、结论几个部分,在导论部分概述问题,在主体部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有时也会提出解决的途径或者认识的方法,最后简短地总结。[8]这种方法虽然有套路之嫌,但确实符合思维的一般规律。中国国际法研究虽然各自有其结构的内在逻辑,却没有总体的共同章法。一方面当然可以说是百花齐放,但也令人疑惑学术规范尚未成熟。

  3.论证缺陷。就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学术规范而言,结构问题并不是关键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可以归结为论证不足。根据笔者的统计,《美国国际法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上的论文(排除篇幅较短的评论和书评,下同)平均每篇注释为160个左右;《哈佛国际法杂志》(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上的论文平均每篇注释为300个左右;《密歇根国际法杂志》( Michigan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Law)上的论文平均每篇注释为70个左右;《欧洲国际法杂志》(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上的论文平均每篇注释为130个左右;《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Law Quarterly)上的论文平均每篇注释为120个左右。而笔者计算,2004 -2008年中国主要学术杂志[9]上的国际法论文引注平均为30个,其中到最少的只有两个注释。虽然注释多并不一定说明文章质量好,因为除了多读书,好文章还需要思想敏锐、见解独到、条理清晰;但是注释少却能说明多数论文底子薄。换言之,扎实而丰富的文献基础虽然不是优秀文章的充分条件,却是必要条件。[10]中国学者的有些文章自说自话,做出的论断经常缺乏任何佑证,不仅表现出学者的研究作风比较草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一些中国学者阅读不足。读者有理由怀疑,在这一领域,有关学者先前已经进行了一些分析、解释和论断,而这位作者未能提及,是不是意味着这位作者没有接触到?如果不是,他/她有什么理由视而不见?如果观点与以往作者相同或相似,这种忽略会产生剽窃的嫌疑;如果与以往作者的不同,这种不同的理由、优长也没有充分的论证,让读者不能有充分的理解。总体上看,这种态度对于学术积累与进步的促动力量明显不足。

  应当看到,这种国际法学术研究成果中所存在的论证深度广度不足、使用第一手材料较少的问题现在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笔者看到一些新近出版的年轻学者的着作(大多在博士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引证翔实、论证比较严密;一些博士论文也在学术规范上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研究深入细致。这充分证明,中国国际法的未来发展是很有希望的。

  二、中国国际法研究缺陷的成因

  从表层上看,中国国际法存在着上述缺陷的原因包括对于基础教学的重视程度不足、对于教材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一些学者学术积累不足、视野不开阔、材料使用不充分;中国国际法资料长期匮乏等原因。从深层上看,上述问题的原因大概可以归结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学环节的导引不力

  一个学科的教学是其研究的基础,也是研究水平的集中表现。学生是研究者的储备人才,他们在教材中看到的格式是学习的第一手资料,也是未来研究的范本。因而,分析中国国际法学科的研究问题,有必要先从其教学的基本情况入手。[11]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国际法研究与国际法实践的疏离、是从教学环节开始的。我国很多法学课堂的教学模式仍然延续着以讲授和接受的填鸭式传统,讲授的内容也仍然是概念、特征、原则等条条框框。学生整个的学习过程接触案例、分析案例的机会不多,教科书上也很少有对于案例的介绍和分析,有时甚至内容陈旧,跟不上国内、国际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发展(考虑到国内教科书出版的数量和速度,这一点尤让人难以接受)。虽然也出版了一些国际法的案例教材,但是这些教材的地位仅仅是参考、补充,而非基本。再加上国际法的课时有限,[12]教师很可能不会介绍到相关的案例。这比起英美法教材大量地援引案例、课堂大量地分析案例有很大的差别。这种教学方式虽然具有体系化的优点,却很可能熄灭了学生对于国际法的兴趣,导致这些学生后来成为教师、研究者也重复着原来的模式。显然,此种不良循环阻碍了国际法研究与现实靠拢、与实践结合,未能良好推动法学人才素质、法学研究水平的提高。

  第二,学术规范的缺乏也是从教学阶段开始的。学术传统的欠缺和学术规范的训练在教学环节就体现出了不足。我国的大多数国际法教材在学术规范上与国外成熟的教科书差距很大。例如,针对同一问题的阐述,即使是国内较有影响的国际法教材,与英语国际法主流教材相对比,在文献和分析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13]

  西方教材在阐述一个问题的时候,会把该问题上的主要文献列举出来,在援引观点、援引案例的时候也会规范地进行注释。我国的国际法教材一般很少列举参考文献;援引观点也经常会遗忘注明出处;甚至有些不负责任的教材大段照搬他人论着而无任何说明,这种导向无疑会给学生带来不良影响。而且,近二十年来,中国经常出现质量不高、草草收场的国际法学教科书,有时整体缺乏协调统一、前后矛盾、参考文献拼凑;有时撰写者以一家之言阐释某一问题,甚至在教材中与某些论文的作者进行商榷或论战,这都有违教课书的通常规范。[14]待日后以这些教材为参照而培养出的学生成为教学者、研究者之时,也很难期望他们会形成良好的学术规范。

  (二)学术传承的断裂缺失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际法研究的进步令人瞩目,但是积累不足却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中国国际法研究与实践基础薄,由于学术传统不悠久、实践经历断档,所以直接影响了国际法的研究质量。500年来,西班牙、荷兰等曾经在国际法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家逐渐让位于英美,可以说明,一个国家的国际法与其国际地位基本上成正比,但会有一个时滞;国家强盛后,学术会繁荣,但不会如军事、经济、政治实力那样迅速;国家衰落时,学术会退缩,但是仍然会延续一段时间;其主要原因是学术思想的传承、学术人才的培养周期和学者的自身影响不完全与经济发展等现象同步。中国在兴起的时候,国际法会有比较大的发展是理所当然的。但从现状上看,中国国际法研究水平与国力、国际影响不相称。这种情况不仅与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相关,也与中国内部的情况相关。中国的国际法研究从西学东渐之时[15]起算也不足二百年,中间还由于内战和文革等情况存在着人为的割裂和断档,真正的健康发展实际上仅仅起步于1978年之后。从学术传统上看,美国国际法协会主办的《美国国际法杂志》已逾百年,历经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冷战、伊拉克战争,见证并反映了现代国际法的重大事件,积淀自然深厚;《英国国际法年刊》起于1920年,同样历史悠久;英国国际法与比较法学会主办的《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也进入了第59个年头,彰显英国国际法学界(但不限于此)的成就,带领读者思考国际法律的重要理论和前沿问题。总体结构与西方主要国际法期刊相类似的《中国国际法年刊》起于1982年,中间也经历坎坷和挫折,由于学术期刊的评价机制以及编辑上的原因,在学术界的影响力不升反降。这些情况都会影响到中国国际法整体的学术积累。

  (三)理论实践的制度疏离

  深一步分析,国际法研究内容缺乏中国特色这一状况的原因是中国知识分子与政治的微妙关系。从学者的方面看,中国知识分子自古以来就有政治担当的传统,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居庙堂之高则忧其君、处江湖之远则忧其民”、“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些古语中能够清楚地体会出知识与政治抱负的统一性。但是,中国知识分子这种深切的现实关注经常又转而使之成为政治运动的受害者。从秦始皇焚书坑儒、方孝孺被灭十族、清朝的文字狱等一系列事件,知识分子经常在政治运动中受到排挤和打击。这样一来,知识分子就比较自动地成为两个序列:一个序列是紧紧追随政治的“御用文人”,一个序列是远居象牙塔的清高学者。但这种划分实际上割裂了知识阶层与现实进行联结并做出贡献的血脉。质而言之,知识分子需要用独立的精神、自由的思想对现实进行解读、批判和重建。如果仅仅是追随政治口号,歌功颂德,知识分子的批判性和独立品格就丧失了;如果仅仅是“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冬夏与春秋”地闭门研究,知识分子对社会的贡献就会小得多。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知识分子群体中很多都没有形成健康的知识心态。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知识分子与政治体制没有很好的沟通渠道,同时也是由于政治系统对于知识系统的恐惧和轻视。这种双向理解不足构成了一种不良的循环。

  在这样的前提下,学术界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脱节也就在所难免。最后导致了学界不知道政府部门在关注和应对什么,不知道能为国家贡献什么知识和思想;政府也不知道学者们在思考和研究什么,更不知道如何使知识分子将自己的专业知识与国家的现实需求完好对接,出现了疑问也不知道找哪些专家提供建议。这种互不通气的现象在中国的政府机关与研究部门之间的关系是主导的,虽然一直有例外,[16]但是学术与实践的联合并没有成为总体的倾向。从实践部门的方面看,独断专行、长官意志、对学者不信任的官僚作风是这个矛盾的主要方面,这种疏离的状况也就使得很多学者从客观上难以了解中国问题、中国立场,发展到在主观上不愿意考虑中国处境、中国问题,他们宁愿去分析西方学者提出的概念,分析在西方发达国家受到高度关注的问题,或者对于中国而言缺乏可比性的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也不愿深入、细致地分析中国的问题。[17]研讨别国的政策、问题、学说,当然对中国也有间接的作用,但这毕竟是间接的。

  (四)学术评价的体系缺陷

  我国国际法的知识生产在学术制度体系上存在着一些桎梏。

  1.管理标准的数字化忽视了学术质量。中国的学术评价体系所注重的主要是数量,包括发表论文的数量、发表论文的期刊的层次、着作的数量等等。这种标准很自然地会衍生出重数字不重影响、重量不重质的知识生产方式,出版社、杂志社的寻租和各种各样的学术腐败也就在所难免。[18]与此同时,学术期刊杂志有固定的页数,这虽然是一个简单的技术要求,实际上却足以阻碍学术研究的深化。学术研究的特点是有话则长、无话则短,有一些重要的论题很可能长篇幅的、旁征博引地进行分析。英文评论一份研究经常会采用“extensive” (渊博广泛)和“intensive”(深入细致)这样的标准,充分显示了几乎穷尽所有重要资料进行广泛涉猎和深入分析的重要性。而一旦控制了杂志的页数,基本上也就控制了文章的篇幅。[19]因为中国学术杂志很少一期只刊发几篇论文,为了保证论文篇数,就要压缩论文的版数,这使得很多论文面临着肢解、删削的命运。为了避免这种命运,作者的最优选择是在撰写的时候就提纲挈领、要言不烦。这种指导思想显然会降低学术论争的必要性和深度。

  2.缺乏对优秀教科书的激励机制。笔者认为,教材质量问题的背后同样存在着机制上的问题,包括国际法在内的很多教材一路滑坡,令人忧虑,这和教育政策对优秀教材的激励机制不足有关。[20]与学者生存状况紧密相关的职称评定、与院系甚至大学声望紧密相关的排名指标体系大多不考虑教材的问题,所以很多作者认为教材无关紧要,客观上引发了教材的低水平发展。低质量的教材引致较低的评价,较低的评价指引具有引导性的学术评价指标体系忽视教科书的撰写,而这种忽视则进一步降低了作者参与教材撰写的热情和精力消耗,使得教材的质量无法提高。而很多西方学者会以毕生之精力撰写并不断完善其教材,教学相长、研教结合。其背后既有着学者自身敬业精神的支撑,也有激励手段的牵引。因而,很多不具有撰写教科书的知识积累与把握能力的人参与到教科书的撰写之中,而有能力撰写教科书的学者往往庶务繁忙,根本抽不出精力专心致志地撰写教科书,而其背后的原因则是中国的学术体制问题。

  3.科研项目缺乏有效的运行和结果监督机制。学术研究和教材建设等项目事前控制有余、事后监控缺乏也值得反思。依笔者分析,国家社科基金的很多结项成果很难达到人们期待的目标,学术生产劣质。也包括国家专门投资进行的一些重大项目,例如夏商周断代和清史,效果也难以令人满意。周辅成教授在《伦理学教科书》的序言中,说道:“照当前的情况看来,我们即使花费国家几十万乃至数百上千万的课题研究经费,也未必写得出这样有价值高水平的着作。”{2}这句话道出了中国学术机制的一个关键问题:国家投资引导的教材往往脱离学术规律和市场规律,最终导致纳税人的钱被浪费;而真正有思想、有潜力的学术思维难于获取资源。

  (五)学术风气的总体浮躁

  国际法学术研究不踏实问题的出现与学者自身素养以及学术研究群体总体的浮躁气息有关。由于实践关怀的不足、学术评价体制的片面数字化,很多学者将数量要求转化为“短平快”的学术生产方式,缺乏学术真诚,追风之作、平庸之作、重复之作甚多,能够开风气之先,博采众长、成一家之言者甚少。所以,学术期刊上有不少论文都缺乏独立见解,原创成分较低。这些论文或者是西方学者观点的介绍,或者是西方学界热点的追踪,一些颇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也以发表“述评”式的论文为主流。虽然也有不少讨论中国问题的论文,但多为应景之作,平铺直叙,未能深入;所作分析大多非常浅表,缺乏鲜明的论断与深刻的洞见;提出的建议要么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要么大胆的假设完全没有小心的求证作为支撑。学术整体浮躁实际上是“行为体与规则之间的互构”的结果,由于不全面的规则的误导,由于研究评价指标向度单一,缺乏差别性和多元性,对学术健康发展牵引和激励的机制不足,导致学者急功近利,同时也导致出版社和期刊利用这种氛围寻租,总体上形成学术“大跃进”的状态,虽然数量众多,却缺乏具有思想深度的精品。另一方面,一些初有所成的学术人物出名之后社会事务繁多、心态浮躁,有一些学者“学而优则仕”,干脆抛弃本行,在有关部门做起官员,仕后不再学,甚至尽忘所学,在这种情况下做出好学问、产出好的学术成果的几率无疑是不太大的。

  (六)资料成果的语言劣势

  英语霸权是百年来国际法发展的趋势,于今愈烈。英语在20世纪上升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交流语言。在国际法院、WTO等机构,英语是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的工作语言,中文则不具有工作语言的地位;虽然中文在联合国的大会等机构属于工作语言,但是其地位与俄语、阿拉伯语相近,相对边缘。这就导致了国际法学术研究中英语的霸权地位,虽然不排除有很多中国国际法学者的英语水平确实很高,在学术写作上应用自如;但是绝大多数学者在使用外语写作的时候远不如使用母语熟练、表达清晰流利。因此,很多中国学者在接触英语的第一手国际法资料时存在障碍,甚至误解(其实这一点不难理解,即使英语和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的关系与普通话和四川话、广东话、闽南话的关系相似,很多英语学者还是需要依赖译本才能理解康德、卢梭等人的思想);有一些中文的学术着作很优秀,却没有机会进入到国际学术界的视野之中,无法使国外学者知悉、了解,更不必说引证了。所以,语言的差异既妨碍了中国国际法研究水平的提升,也不利于扩大中国高水平学术成果的影响力。

  (七)国际参与的意识不足

  基于中国主流国际法研究对于实践的疏离,以及中国特色、中国立场的缺乏,我们既难于在具有普遍性的理论问题上占据一席之地,也难于在具有特殊性的实践问题上提出鲜明的论点,所以在西方国际法研究者面前,我们更多是做学生,缺乏积极交流的意识,也没有相互交流的资本。这种平等交流意识的缺乏进一步导致了中国国际法学的幼稚与不能独立,所以循环往复,中国国际法就一直无法与中国声音、中国话语、中国气魄、中国风范联系起来。

  三、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未来

  (一)密切关注实践前沿,突出彰显中国立场

  中国的国际法研究必须聚焦真问题、新问题、活问题,特别是中国直面的问题,这才是国际法研究成长壮大的源头活水。

  1.拓展问题论域。如前所述,我国的国际法研究确实有了长足的进展,对于国际法很多前沿问题、主要问题都进行了介绍或探索,但是这一范围比起国际法本身的发展来说还是显得狭窄了一些,比起中国对于国际法的需要而言也还是显得苍白了一些。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立法动向和讨论问题的前沿国内涉及的还很少。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生命在于关注和思考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其价值则突出体现在解决现实生活中显露出来的困惑。国际法学的理论研讨必须与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趋向结合起来,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对国际社会的现状的理解和前景的构划,考虑中国在外交中接触到的问题。一国的国际法理论不应当是政策的解说和翻版,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则是不容否认、也不应忽视的。当前,由联合国所提倡的国际法治是理解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诸方面问题的一个关键点。对于理解和看待国际法的不成体系、人道主义干涉、保护的责任、对一切的义务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中国在国际社会上提出的“和谐世界”的主张也是理解世界秩序的一个立足点。在这样一个立足点上,中国学者应当批判地认识西方国际法的理论,做到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不可一味接受。应当认真审视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全面考虑中国的和平发展(以往的和平崛起),在批判既有理论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在国际法领域逐渐形成表达中国立场、具有中国色彩的概念、理论、学说。

  2.树立中国国际法研究的自主性。中国在国际关系、国际法律框架中应当有自主性,这种自主性以学界的自主性为先导。笔者认为,类似和谐世界这样的观念,如果深入挖掘的话,有大量的理论阐释和实践指引的问题可以做;如果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建构主义、现实主义、自由主义进行对比分析,与西方国际法理论中的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政策定向学派等结合起来进行研讨,与国际法在领土、海洋、航空、外空、环境、经济、人道等领域的制度与实践有机融合,特别是与国际法治问题进行类比和参照,不仅能够整体促进国际法律文化的进步,而且有利于推进中国学者在世界上的影响。反之,如果学界以游戏的心态对待这样一个概念,那么这个概念肯定不会流传下去,就如一个短命的政治运动一样,没有学术理念支撑的政治主张会转瞬即逝、烟消云散。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强势的政治力量相比,学术虽然柔弱,但生命相对久远。只有将这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够起到双赢的作用:政治上的观念依学术上的建议而提出,具有更多的合理性;政治上的观念被学术界所深入论证,从而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因而也就具有更长久的生命力;学术界由于熟稔社会的总体方向、政治的主要问题而拥有更丰富的研讨课题和实践资料,由于为实践领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而获得了更坚实的存在基础和更好的发展环境。这种良性互动与循环的实现需要知识界和政府部门的双向努力,而这种努力并无重大障碍,只要形成了互相沟通的意识,就会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二)积极提升方法自觉,丰富相关学科知识

  国内很多学者的国际法研究限于对问题作笼统的介绍,或者在比较大的方面进行阐释。或者对国际的规范实践进行阐述,而后提出我国的对策。这种写作的套路并非绝不可取,但学术探讨无论在方法上还是在观点上都应当提倡百花齐放。与此同时,具有浓厚的判例法传统的英美诸国,其国际法着述均有判例、案例和事例作为佐证;即使没有此种传统的法德诸国,国际法的着述也不缺乏相关的实践内容。国际法于国内法最大的差异就是,绝不能单单考察规范,而必须看规范是如何运作的,因为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在国际法领域并非罕见。我国的国际法着述大多仅仅观察法律规范,用规范进行对比,这要显得薄弱得多。这些问题有待于在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基础上得以解决。实际上,在新兴国际法的领域和问题上,国外学者的理论资源并不比国内的更为丰富,在国内外学者均可接触第一手资料(国际法规范,制定规范的背景文件,这些在很多国际组织的网站上都可以查阅到)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在借鉴他人思想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独立思维,拿出具有原始性创新的观点来。当然,这一点要做好需要花大力气,但是投机取巧向来不会有坚实的成就,中国国际法学研究发展的希望就在于扎扎实实地在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独立思考。

  国际法诸问题的研究应当突破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门槛,在内部充分贯通,并与法理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宪法行政法学等密切结合起来,还应当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横向联合。学科有分野,知识无界限。虽然国际法的范围之内有大量的分支和具体领域,但其精神实质(主体、客体、渊源、效力形式)有很多相通之处,既不应当也无必要为研究领域的问题进行过多的争论。与此同时,国际法的研究只有与国内法充分结合,才能够真正具有法律的意义。

  在研究方法上,应注意与国际关系、国际政治领域的视角充分结合。从学科关系上看,国际法学所关注的国际法律现象是整个国际关系的一部分,是国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是国际关系用法律的方式解决的部分。所以二者在方法上、观点上应当有一种传递指导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长期被忽视了。随着自由主义的兴起,对于国家之间相互依赖的强调和合作可能的肯定使得国际法有可能在国际关系领域具有更大的作用;而建构主义对于国家社会化以及包括制度在内的文化对国际关系的调整作用的强调则更突出了国际法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有可能改变边缘化的地位,国际关系领域也会有更多的支撑。当前,一些国内的国际法学者已经认识到了这种联结的重要性,但是真正践行这种研究方法的成果还不多。[21]

  (三)主动跨越语言鸿沟,争取表达中国话语

  应更好地利用英语,通过熟练地使用英语来扩大中国国际法研究在全球国际法学界的影响。有的学者主张,中文也是联合国的官方语言,中国国际法研究应当有爱国精神,坚持用中文进行课堂教学、学术撰述和学术研讨。我对这一问题持保留态度。我承认,从进行研究的难易程度上讲,用母语进行研讨肯定更轻车熟路,但是,是不是用中文进行课程讲授、学术交流就是爱国,似乎值得深入思考。语言作为沟通、交流的工具,必须以能够传达信息、交流思想为目标,而不能以任何名义予以抵制。中文是联合国官方语言,但是并不是国际法实践的工作语言,也不是国际社会法学研讨的通行语言。很多国际组织的中文文件都是以英文为工作语言制定完成后翻译成中文的,这就说明了中文在国际法律实践中的地位。绝大多数国际法的学术研讨会都是用英文进行的,曾经在国际社会普遍应用的法语、西班牙语等,而今都失去了优势地位。而英语作为世界通行的国际法工作语言和国际法学交流语言,具有中文不能比拟的流通性。在各国学者不可能学习中文以了解中国学术的情况下,中国学者必须以开放的态度,让自己的学术研究走出去。当前,中国法学学者在国际学术界上的话语权比较缺乏,研究本身的不足是一个方面,语言的差距更是不容忽视。可以这样说,中国国际法学界近30年来的学术观点并非都不值一提,英美学者的学术观点也并非都有很强的独创性,但中国学者在国际学界受到的关注程度甚低,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中国作品的语言鸿沟。意图在整体上提高中国在国际法律活动中的对话能力和影响水平,就必须一方面在内容上锤炼学术、锻造精品;另一方面在形式上熟练掌握通行语言,保障信息和思想交流的畅通。这就意味着要在整体上提高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外语(主要是英语)水平,以求中国在国际社会的主动权更大;中国学者在国际学界的发言机会更多,观点更容易被采纳和接受。只有这样,中国学术的整体提升才有可能。因此,在中文没有成为国际社会的通行语言和学术语言之时,中国学者必须更好地把握作为广泛交流工具的英语,以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学术界中去。由此言之,如果我们通过中文学习国际法,可能在掌握知识、从事学术思考时没有障碍,但是当我们把所学付诸国际关系、国际法的实践时,就容易因为语言转换而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不可避免的误差;在与更广阔的学界进行沟通时,也容易出现障碍。[22]所以,笔者同意一些国内学者已经提出的观点:通过学好、用好英语而增加中国外交界和学界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23]

  (四)高度重视教学环节,努力铸就高端教材

  高质量教材体系的形成是提升国际法研究水平的切入点。教材是一个学科发展的基础和生命线。因为主要读者是教师和学生,所以承担着传道、解惑的职责。[24]从内容上看,教材应当是对既有的理论、实践进行萃取、融会和提升的产物,需要博采众长,如吐丝酿蜜,融会贯通后梳理出通说;从风格上看,教材应当深入浅出、平实温和;从质量上看,教材应当是高水平的着作;正是由于上面的几项要求,从作者的层面上看,教材应当由在某一领域有着全面了解、卓着学识、深厚素养的学者撰写,没有精熟的把握和通透的理解难以为之。通观中外成熟的教科书,[25]莫不如此。西方国际法教材也体现了同样的情况,《奥本海国际法》、布朗利的《国际公法原理》、阿库斯特原着、马培德(Peter Malanczuk )修订的《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导论》、[26]《戴西与莫里斯论冲突法》、[27]杰克逊等的《国际关系的法律问题》[28]等都验证了这一论断。我国的国际法教科书必须在提升学者素养的基础上,要求编写者以踏实敬业的态度撰述体现国际法前沿和中国风貌的代表性教材。国家可以从制度层面予以支持,但这种支持必须建立在对教材质量高度负责的基础上,而绝不能像以往的国家规划教材那样,容忍低水平的重复,而无法对教材质量和效果做有效监督。

  (五)革新学术评价体制,逐渐打造学术队伍

  预期从深层次解决现存的问题,必须从人与规范的互构入手。也就是改变以前不良循环的结构,逐渐加入积极的元素,促进良性循环,确立研究人员与制度的良性互动。其中包括通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指引和激励研究者注重质量、注重影响、切实提高研究水平;也包括通过研究者自身研究态度的端正、研究过程的严谨、研究成果的高质量,促进制度的科学合理转变。只有双向改进,才能共同发展,否则学术贡献率低的问题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具体分析,值得改进的方面包括:

  1.学术评价制度的创新。当前主要的学术评价标准是以论文发表的杂志的“级别”或者着作出版社的“级别”作为尺度。这种制度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因为杂志的级别与质量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出版社的级别与质量也存在着正比关系。但是,这种分析也不应当绝对。由于杂志版面受限、有些杂志和出版社存在着设租和寻租的现象,发表文章的质量需要一个更具专业性的审核体系。无论是教材、专着,还是报告、论文,都应当有独立的专业评审人员,对质量提出具有独立性的评审结果,由这一结果来决定研究成果水平。

  2.研究项目的跟踪监督。针对当前很多学者重立项、轻执行,甚至有很多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问题,有必要考虑对于各级科研项目进行监控调整,即更注重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而不仅仅是在立项时进行较为严格的资格审查。对于项目成果的评审应当比立项评审更为严格和细致,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踏踏实实的研究,改变那种只注重争取项目、不注重切实研究的态度。相应地,有关部门在对科研人员进行考核的时候也更应当重视完成了什么项目,而不是在研究什么项目。

  3.上述制度的推行可以倡导沉静的学术研究氛围与心态,逐渐压缩泡沫。与此相应,研究人员也应当坚持良好的学术研究态度,遵守良好的学术道德要求,去除浮躁的心态,面对真正的问题、思考真正的问题,并谋求解决之路。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加深实践关注程度、理论自觉,从而培养起一批真正懂得国际法、能够进行学理论说和实践操作的高端人才,[29]切实提高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整体水平。

  四、结论

  中国的国际法研究,总体看来不过一百余年,真正发展不过三十余年。今天中国的国际法研究,与国际法研究比较成熟的英美诸国相比,与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相比,差距都很大。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英语在国际社会的霸权地位使得华语国际法学者难于顺畅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由于图书资料的欠缺而形成的数字鸿沟阻碍了中国国际法学者的深入探索。但研究群体自身总体的学风浮躁是一个关键原因,很多研究者不能抱有学术真诚和敬业精神,浅尝辄止,导致了中国国际法研究总体不够坚实。另一个关键原因是国际法研究领域的制度缺陷,具体包括研究者和实践者之间的沟通严重不足,包括外交部、商务部等实践机构没有形成与学术圈密切联系的制度;学术界内部的评价体系也存在着制度性的误导,当前从官方或非官方所做的机构评价,到研究机构对研究者的评价,都仅仅考察表面的数字,而没有真正地把好质量关、注重出精品,这就很难让研究者形成精品意识。

  为了提升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整体水平,一方面要在制度上不断改革,促进学术与实践的联系,提高研究人员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另一方面,中国国际法学界应当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研究在方法上、理论体系上的经验,进一步树立端正的学术态度、倡导沉静的学术氛围、建立健康的学术体制、坚持崇高的学术品位。通过不断的尝试,密切关注国际社会的最新动态、深刻分析中国面对的国际法律问题,共同思考对全球风险社会进行全球治理的法律机制,以及中国面对不同时代背景、国际格局所确立的发展策略与法律路向,逐渐使中国国际法研究良性循环、稳步发展。如果中国国际法研究秉持中国的观念,关注中国问题,有中国立场,并在丰富的材料、扎实的功夫的基础上突破语言瓶颈,进行深度研究,从而逐渐形成中国的话语体系,那就不仅能展现中国学者的风貌,提出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国际法理论,而且能为中国的国际法实践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作者简介】
何志鹏,单位为吉林大学。


【注释】
[1]本文分析一般仅针对大陆地区。但很多问题属台、港、澳所共有。一般认为,台湾地区国际法研究近年大幅衰退。
[2]其中主要有:张文显主编:《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1978-2008法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国际法部分执笔人为何志鹏;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学基地(9+1)合作编写:《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 -2008)》,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双犯8年版,国际法部分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承担,执笔人为何其生、杨泽伟、张辉、许威;李林主编:《中国法学30年(1978-200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国际法部分由刘楠来(国际公法)、沈涓、谢新胜(国际私法)、刘敬东(国际经济法)撰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中国法学与法治发展30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舒扬主编:《中国法学30年》,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此外还有《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的一系列专文。
[3]例如,杨泽伟:《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外交评论》2008年第3期;何志鹏:《中国国际法学30年:成就与经验》,《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何志鹏:《改革开放与中国国际法研究》,《回顾与展望—吉林大学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例如,孙世彦指出:“我国的国际法研究缺乏实践性或通常所谓的‘现实意义’,一直为学者和实践者所同时诟病。”孙世彦:《中国的国际法学:问题与思考》,《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杨泽伟认为,中国国际法学界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比较明显。杨泽伟:《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外交评论》2008年第3期。
[5]徐崇利认为,中国国际法理论的贫困与中国近百年来在国际关系中的历史与现状有关,受奴役和压迫的历史形成了“体系外国家”的心态以及国际法工具理性主义的观念,并由此导致了国际法理论的研究视野狭窄、研究立场偏向保守、理论短命、前瞻性缺位、普适性不足。徐崇利:《“体系外国家”心态与中国国际法理论的贫困》,《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6]例如,关于中国发展/崛起的国际法问题、中国海洋权益的保护、对“台独”主张在国际法层面的破解和批驳都是国家亟需的理论领域。在这方面,国内已经出版了一些专著和论文,包括朱文奇:《中国的和平发展需要国际法》,《法学家》2004年第6期;朱文奇:《国际法与中国的国际化》,《法学家》2008年第1期;蔡高强:《大国崛起与国际法的发展—兼谈中国和平崛起的国际法环境》,《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年4期;周忠海:《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潘抱存:《中国国际法理论新探索》,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该书中能归于中国国际法理论者不多);但是比起实践的需求,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杨泽伟评价,中国国际法学界对中国国际法学的理论与实践未能很好地加以总结。杨泽伟:《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外交评论》2008年第3期。值得注意的是,侯放等的《新中国国际法60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努力对于中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国际恐怖主义、惩治海盗、裁军、军控、条约、海洋法、环境保护、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贸易法、海商海事法、国际私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总结。
[7]例如,杨泽伟认为,中国国际法学界对于西方新兴的各种新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国际法于国际关系结合的方法重视不够,研究方法单一。杨泽伟:《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外交评论》2008年第3期。
[8]这种体例在西方国际法文章中比较通用。Cf. , e. g. , Bardo Fassbender, The Better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Europe's Practiceand the United Nations, 15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884 (2004);Lori Fisler Damrosch, The `American' and the `International' in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00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 (2006);Adam Robers, The End of OccpationL Iraq2004, 54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27 (2005);Isabelle Van Damme, Eighth Annual WTO Conference: An Overview”,12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175 (2009).
[9]主要考查国际法论文比较多的杂志,如《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商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法律科学》、《现代法学》、《当代法学》、《法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
[10]笔者有一个印象深刻的经历,在硕士论文答辩的时候,专家建议学生,不要有太多的注释。其理由可能是:如果注释太多就证明借鉴了别人的成果,创新性不强。但我的问题是:在没有充分借鉴前人成果的情况下,这种创新的“含金量”会有多大?会不会仅仅是低水平的重复劳动?所以,笔者仍然提倡广泛吸收和借鉴前人、他人的成果,在此基础上思考。
[11]对于这一点,中国国际法学会秘书处的秦晓程教授组织了较为周详的调查和研究,中国国际法学会2009年年会上做了初步的报告。
[12]总体上法学专业课课时较少,国际法课程在大多数学校的课时更少。由于教育主管部门的一些僵化措施,很多对学生的素质和能力关系甚少、甚至禁锢学生头脑的课程占据了大量的课时,挤占了专业课程的时数。
[13]以对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为例,可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18-20页;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5页;梁西主编:《国际法》(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4页;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Malcolm Shaw,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 68-87; Ian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7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 6-12; Robert Jennings, Arthur Watts(eds.),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Longman Group, 1992, pp. 25-31。
[14]当然,二十年间也确有学者独立研究出版的质量上乘的教材,如白桂梅教授撰写的《国际法》、车丕照教授撰写的《国际经济法概要》、徐冬根教授撰写的《国际私法》等,从这些教材能看出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努力和进步。
[15]据云,1648年左右,来华的耶稣会士马丁·马提尼神甫(Martino Martini,即卫匡国,1614-1661)曾将国际法先驱者之一、西班牙人苏亚雷兹(Suarez)的拉丁文著作《法律与作为立法者的上帝》译成中文,但迄今尚未得到中文材料的证实。又有人提出,在1663 -1690年清朝与荷兰的交往中,荷兰人曾经说起国际法。另外,17世纪在中国的耶稣会士,以他们的国际法知识影响过清政府与俄国于1689年进行的尼布楚谈判,而在广东从事贸易的美国商人也曾经依据国际法的原则请求过清政府的保护。真正有意识地了解西方国际法从林则徐开始。1839年,林则徐在广州查禁鸦片期间,主持翻译了瑞士法学家滑达尔(Vattel)国际法(Le Droit des Gens )著作中的片段内容。这是目前有明确中文史料记载的国际法进人中国的一次翻译活动。魏源把这些片段的译文保存在《海国图志》中。晚清国际法的系统输入,始于对惠顿(H. Wheaton)《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书的翻译。译者是晚清来华的著名的新教传教士、美国人丁韪良(W. A. P. Martin, 1827-1916) 。 1862年着手翻译,1863年9月被介绍给中国总理衙门,总理衙门指派四名章京协助丁韪良对译稿进行润色。最终于1864年4月中旬完成了该书的翻译。该书对中国国际关系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该著作修订本在美国的传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后陆续翻译出版了《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文明国家的近代国际法》、《陆地战例新选》、《公法总论》、《各国交涉公法论》、《各国交涉便法论》、《邦交公法新论》、《公使指南》等著作;20世纪初又出版了《公法千章》、《公法新编》、《邦交提要》等以及大批日文国际法著作的中译本。
[16]例如,外交部曾经与有关院校的专家就外交邮袋的尺寸问题、联合国讨论的一些事项进行研讨;商务部曾就贸易保护主义的问题征求专家意见,但是这些都没有常态化、常规化和制度化。
[17]一位长年居于海外的中国法理学者曾经说,中国学者研究哈特、德沃金、拉兹,甚至庞德所用的热情远远超过自己所处的环境和热情。实际上,中国传统上的和谐观念就能为法理学带来很多新的元素和重要的启示。只是中国学者自身缺乏意识。
[18]参见袁济喜:“学术腐败与道德危机”,《学术界》2000年第4期;姚利民:“论学术腐败及其治理”,《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张国功:“出版界如何面对学术腐败—编辑群体的文化担当、职业规范与制度建设”,《出版广角》2002年第6期;骆品亮、陆毅:“学术腐败与学术激励”,《科研管理》2003年第4期;张建华:“学术腐败研究综述及经济学分析”,《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19]国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版数基本上是10页左右,有些杂志甚至只有4版左右。《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有时会刊发接近20版的论文,但超过20版的很少;《中外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有时会刊发30版以上的论文,这就已经十分可贵了。但是鉴于这样的论文被转载的几率会降低,而转载又是期刊评价的重要指标,所以一些杂志在这一方面也比较谨慎。
[20]当前,教材立项大多在入口时进行把关,即对作者进行资质审查;而在过程和结果上缺乏监控,基本上是一本立项的教材写成什么样都得出版,导致一些编写人员在立项之前花大力气论证,立项之后应付了事。
[21]肖永平建议,在国际私法研究方面,应当树立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意识、侧重中国特色的研究内容、养成渗透型的研究路径、注意研究成果的多维度转化(参见肖永平:《中国国际私法学60年回顾与展望》,《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这些建议同样适用整个国际法研究。
[22]与之相联系的是翻译的问题。翻译外国学者的作品,在现阶段对于增加国内学界的知识、开拓国内学界的视野、丰富国内学人的思想是很有帮助的。但是应当恪守学术道德、秉承学术良知,妥善地进行迻译。既不应当把外国学者的作品改头换面、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而沽名钓誉,也不应当在翻译外国的学术作品时强作解人、画蛇添足,或者随意删减、断章取义;更不应当以应付的态度翻译著述,轻则制造垃圾、靡费纸张;重则误导学人、贻害长久。在保证做到信、达的基础上力争向雅的方向发展,是国际法学著作中文翻译的基本标尺。
[23]刘敬东:“中国学者应争得国际上的话语权”,《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9年5月26日第1版:如果中国学者的国际话语权越大,影响国际组织决策的力量就越大,中国政府话语权实现的机会也就越多,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诚然,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学术界对国际问题的研究水平已有了很大提高,各类专家、学者层出不穷,在一些重大国际问题上不乏真知灼见,其中的许多人也曾拥有过多次赴英语国家进修、深造的机会,但坦率地讲,对大多数中国学者而言,熟练地运用英语撰写文章、演讲的能力依然十分有限,这就造成许多国际问题专家仍习惯于国内著书立说,却始终走不出国门,变成了影响力仅限于国内的“国际问题专家”。……对国际学术界而言,却仍然听不到中国学者的声音,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讽刺。……尽快提高英文写作、演讲水平从而争取国际上的话语权已成为中国学术界当务之急,特别是那些从事国际政治问题、国际经济问题、国际法研究的学者应率先逾越这道门槛,积极地走出国门,广泛参与国际学术活动,在重要国际场合就重大国际问题发表中国学者的见解,真正融入重要国际组织各种改革方案的学术讨论、辩论之中,这是实现中国政府在国际组织话语权、决策权提升这一战略目标的关键和前提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英语运用能力问题看似是一个很小的语言问题,但实际却是关乎中国国际地位的大问题。
[24]“教科书是任何一个学习者接触国际法的第一步,好的国际法教科书是培养出优秀国际法人才的最起码物质基础。可以说,一个国家的国际法教科书的水平,是反映这个国家国际法研究的总体水平的一个指标。”孙世彦:“中国的国际法学:问题与思考”,《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
[25]例如,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袁行霈主编的《中国文学史》、萨缪尔森(后来与诺德豪斯合作)的《经济学》、蒂洛的《伦理学:理论与实践》等。
[26]L. Oppenheim, (Robert Jennings&Arthur Watts, eds.),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9th ed.,Longman, 1992; Ian Brownlie,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6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7th ed.,2008; Peter Malanczuk, 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to International Law, 7th ed.,Routledge, 1997; 8th ed.,2009.此外,英语比较优秀的国际法教材还包括:Malcolm N. Shaw, InternationalLaw, 6th e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L. Henkin, R. C. Pugh, 0. Schachter, and H. Smit, International Law. Cases and Materi-als, 4th ed.,West Publishing, 2001;A. Cassese, International law, 2nd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D. J. Harris, Cases and Materialon International Law, 6th ed.,Sweet&Maxwell, 2004;1. A. Shearer, Starke' s International Law, 11th ed.,Butterworths, 1994; MarkW.Ja-nis, A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4th ed.,2003.
[27]Lawrence Collins, Adrian Briggs, Jonathan Harris, J. D. Mclean, Campbell McLachlan, C. G. J. Morse, Dicey, Morris&Collins; TheConflict of Laws, 14th ed. with 1st supplement, Sweet&Maxwell, 2006.
[28]John H Jackson,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Cases, Materials and Text, West Publishing Co.,1977(该书后来数次修订,现为John H. Jackson, William J. Davey, and Alan 0. Sykes,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Cases, Materialsand Text, 4th ed.,Thomson West, 2002).
[29]“只要存在对国际法学的这种感觉和热情,整个国际法学和每一个从事国际法学研究的人就会获得并保持恒久绵长的学术生命力。”孙世彦:《中国的国际法学:问题与思考》,《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侯放等:《新中国国际法60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
{2}周辅成:“听大师说生活哲理”,载[美]雅克·蒂洛、基思·克拉斯曼:《伦理学与生活(第9版)》(序言),程立显、刘建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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