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宣告死亡精讲
发布日期:2012-0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旨在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而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生者的利益——包括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由于宣告死亡要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法律对此慎之又慎。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比宣告失踪条件严格得多。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此情形下存在三种可能:
(1)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音讯消失的当天不计入4年的期间;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如飞机失事落入公海海域,经营救人员证明无一生还的,可以不受2年限制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既是宣告死亡的基本条件之一,又是宣告死亡的程序要求。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解释,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进为第一顺序,余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
4.由法院受理和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便符合宣告死亡条件,也应宣告失踪。但根据建立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也应当宣告死亡。
三、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1)宣告死亡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
(2)宣告死亡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四、宣告死亡的效力
从形式上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但由于宣告死亡毕竟是法律的推定,与事实不一定完全相符,因此需要特殊对待。有民法学说即认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空间上仅及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实际并未死亡,仍在其他地区生存,则其民事权利能力仍不消灭,而且民事活动也不受影响。以此来软化“宣告死亡使权利能力消灭‘’的规则。《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即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具体看,在以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即:(1)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2)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3)被宣告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发生继承;(4)夫妻的另一方可以决定将子女送养他人。
五、死亡宣告的撤销
1.死亡宣告撤销的概念。死亡宣告的撤销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制度,既着眼于本人及其亲属利益,又兼顾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死亡宣告撤销后,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回复原状。
2.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
(1)有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实;
(2)有本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相同,只是不受顺序限制;
(3)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3.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溯及力作了限制:
(1)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
(2)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返还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由继承人给予适当补偿。
(3)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恶意隐瞒真相所致,则属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
宣告失踪 | 宣告死亡 | |
制度目的 | 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 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
时间条件 | 失踪持续满2年。(1)从失踪人下落不明之“次日”起算;(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 (1)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状态持续4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当日。(4)同左(3)。 期间的起算同宣告失踪。 |
申请人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申请人相互间没有排他效力 | 申请人范围同宣告失踪,但有先后顺序:配偶一父母、子女一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一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效力 | 指定财产代管人 | (1)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2)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3)被宣告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发生继承;(4)夫妻的另一方可以决定将子女送养他人。 |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答案及解析]B.考查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目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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