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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协议

发布日期:2012-03-03    作者:柴建民律师
个人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乙方申请,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保管人事档案事宜协议如下:
  
  一、委托保管时间:
  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不少于半年)。
  
  二、甲方保管责任:
  1、负责办理有关调转手续;
  2、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甲方人事档案,办理相关业务;
  3、依据档案办理出国政审、职称申报盖章及出具有关证明;
  4、存档人员退休申报;
  5、在委托保管档案期间,乙方不负责其他非档案管理责任。
  
  三、乙方责任
  1、交付甲方档案管理费为每月五元,按存档期限一次结清;
  2、一次性交费不少于半年,存档费一经交纳,存档期内转档存档费不予退还;
  3、档案保管到期前一周,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续存手续。
  4、保存好协议和交费凭证。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乙方可凭此协议在保税区社会保险机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 日  年月日  
  续存协议记录(工作人员填写)  
  办理日期:
  续存起止时间:
  经办人:
  金额(元):
  交款人:  
  注:请将存档协议、交费凭证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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