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国际型法律人才,如何培养?

发布日期:2012-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光明日报
【关键词】国际型法律人才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缘起】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的法学教育正面临着各种挑战,处于转型过程之中。法学教育改革已经成为当代法学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其中引人注目的趋势之一就是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学院校作为弘扬法治信仰、传递法律知识的摇篮,无疑是推进法学教育和开展法学研究的基础力量,由此被赋予了重要的历史使命。

  法学教育要根据新形势下国家的需要,改革仅仅以国内法为主、学科界限分割严重的封闭式教育模式,创设面向国际、面向时代、面向国家需要的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符合全球化背景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中国法学教育下一轮的改革将主要围绕人文化、精英化、规范化、国际化目标展开,而国际化将成为推动改革发展的基本背景与动力。

  从广义上讲,在全球化背景下,法学院培养的全部法律人才都应具有成熟的“全球化意识”、具备国际视野,能够适应未来全球化发展趋势。狭义地讲,国际型法律人才则是指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和实务、具有极强的外语能力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和学术型法科人才。

  【法学留学的开端】

  第一位自费留学海外学习法学的中国人,是近代著名法律改革家、外交家和大律师伍廷芳。他于1874年赴英国林肯律师学院学习,并于1876年毕业,获得英国大律师证书。

  在个人自费留学法律活动展开的同时,清政府官派的留学活动也开始起步。1877年福建船政学堂派出学员与艺徒共28人赴英法学习,其中接触法律的有马建忠和严复等人,后者对中国近代法学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向欧洲国家派遣法科留学生的同时,中国知识界的眼光也开始瞄向日本。1896年,第一批13名赴日留学生派出,其中学习法律者有唐宝锷等人。随后,向日本派出留学生的活动愈演愈烈,1905年和1906年,中国留日学生均达到8000人,其中的相当部分都是法科留学生。据统计,从1905年至1908年,赴日的公费法学留学生约有1145人。

  1940年以后,中国法科留学生主要集中在英、美、法、德等国。端木正、陈体强、王毓华、赵理海、刘家骥、韩德培等知名法学教授,都是这一时期赴欧美留学的法科学生。据统计,自鸦片战争至1949年的100余年时间里,中国共向国外派遣了4500余名法科留学生,他们是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受益者,也是近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

  新中国成立后,从50年代初开始向苏联派遣法学留学生,当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中国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等高等法律院校,均向苏联派出了自己的优秀教师,前去学习法律知识,并攻读各种学位。(本报记者王逸吟整理)

  1 为什么要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

  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既是国际合作与竞争的外因使然,也是国家发展与改革的内在要求;既是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的大势所趋,亦符合法学教育的发展规律,同时也是法学和法律人才的自身发展诉求。概而言之,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有以下几点原因和要求:

  第一,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全球化背景。全球化背景对我们的法律人才结构和素质都提出了新的更加严格的要求。但反观我们当下的法学教育,应该说还远未达到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国内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例如, 2011年联合国总部实习项目需要200多位实习生,但从中国国内直接申请的仅6人,这反映了中国法科学生的国际化水平亟须提高。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们的法律人才为国家应该在国际舞台上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尤其需要相当数量和较高素质的国际型法律人才。

  第二,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国家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们国家的经济水平和法治面貌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通过法治的途径消解社会矛盾,达到社会公平,其中包括作为平等主体的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关系,都需要国际型法律人才的智力支持。

  第三,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法学教育自身规律使然。在各种提升中国法学教育水平的路径中,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无疑是应高度重视的重大课题。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将会建构一个更加广阔的中外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提高中国学界对外国法、国际法的研究水平,扩大中国法律的对外传播,增强中国法律的国际影响力。在这一交流过程中,必然会带来外国最新的法学教育理念、教学方式和方法,从而可以为中国法学教育的整体改革提供某种参考和借鉴。

  第四,成为国际型法律人才是当今中国法学和法律人才发展的需要。纵观世界各国尤其法治水平相对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法律人才的自身素质和其在社会进步中扮演的积极角色都是有目共睹的。相较而言,我们培养的一些法律人才既缺乏接触高水平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良好机会,同时也不具备参与深层次法学交流与合作的素质。

  由此可见,国际型法律人才既是全球化的背景下大势所趋,同时也是国家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

  2 培养须从宏观规划开始

  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既要树立长远眼光和发展意识,又要及时适应国内外法律实践对国际型法律人才的迫切培养要求。概括地说,我们要从两个大的角度把握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一是宏观规划,二是具体策略。

  就宏观规划而言,无论法治建设抑或法学水平,尤其是国际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并非一蹴而就之事,必须作为一项战略原则,持之以恒,循序渐进。从宏观上认识和把握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就是要充分认识到,在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规划中,本科教育是生源提供者,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人才培养是重点,国内外联合培养是重点,国际型卓越法学人才的培养是难点。从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角度考虑,就是要分门别类地进行以下人才培养模式的考察和完善:

  第一,针对法律硕士进行的国际性法律人才教育。在法律硕士教育中,侧重招收那些本科为英语专业或者英语能力极高的非法律专业学生入学,在确保其全面、系统地掌握中国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充分发挥其外语优势,由外籍专家进行系统的外文法学教学,并在完成国内法学教育后进一步选拔其到海外一流法律院校留学一年,取得硕士学位(LLM),使其充分掌握国际法律实务的一般技能。

  第二,针对法律本科和法学硕士学生进行的国际性法律人才教育。要选拔外语能力强、学习欲望强、具有从事国际法律实务志向的法学本科学生入学,由中外专家进行高密度的外语法律教学,侧重培养学生某一方面的国际法律专长,提高学生的国际法律实务应用能力。在国内完成由中外专家进行的高密度双语教育后,要选拔其到海外一流法律院校留学,使其成为某一国际专业领域(例如国际知识产权、国际诉讼、国际人道援助等)的法律实务专家。

  第三,针对那些具有强烈的从事学术研究意愿和潜质的学生进行国际型学术人才的教育。可以吸收其进入博士课程学习,并与国外大学合作,通过联合培养,取得国内和国外一流大学双博士(PHD和SJD)学位的方式,培养其追踪国际法律理论前沿、进行创造性研究的能力,造就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大师。

  当然,从更广阔的角度来看,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一项事关国家法治建设和国际竞争的重要战略举措,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模式探索只是其中一环,但就这一环而言,依然离不开总体性的规划。除去上述对法学教育各阶段相应于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之外,相关人力物力的协调与投入,各个高等院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是重要途径。

  3 人才培养最终还得靠具体举措

  那么,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究竟有哪些具体举措呢?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师资队伍建设。优质的师资是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我们要拥有一支高水平师资队伍,要与国外一流法学院校保持稳定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关系,与国内外法律实务部门建立共建机制。

  第二,课程体系建设。国际型法律人才相应的课程设计要体现国际型、实践性、前沿性的特点。我们认为,这一课程体系至少应包括如下基本板块:中外法律基础课程、国际法律前沿课程、国际法律实务技能课程等。

  第三,具体项目设计。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我们必须适当调整较为固定的教育模式,为法律人才提供更多更加灵活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在这方面,各个学校基于传统、地域等因素,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雷同,而应适当保持特色性和灵活性。

  第四,国内外交流合作。国内外交流合作尤其是加强国内法学院校与国际一流法学院的交流与合作,是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不二之选。国际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既要发挥国内优秀法律院校人才培养的优势和积极性,更要吸收国外一流法学院校的参与,并通过师资互派、合作研究等双向国际交流的形式,充分利用国内外的法律人才培养资源,实现强强联合。同时,也要通过联合培养、共建课程、远程教育、开发项目、短期交流等形式,探索国内外优势互补的人才培养新模式。当然,重视与国际知名院校的交流合作不代表国内兄弟院校之间的沟通与对话在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就不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我们国家的一项整体性规划,各个院校之间理应加强合作,学习经验,分享资源,共同为培养更多更优秀的国际型法律人才而不断努力。




【作者简介】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