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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养民代理意见

发布日期:2012-03-0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尊敬的仲裁员:
本人依法接收聂养民的委托,代理贵委受理的聂养民诉西光中学劳动争议一案,现就本案事实与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仲裁员能予以采纳: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值班表、荣誉证书,足以证明20043月至20117月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补缴20043月至2011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申请人于20043月至20117月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之规定。以及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之规定,被申请人西光中学应当给申请人补缴该期间的社会保险。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117月提出将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700元。
四、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加班费人民币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之规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期间,每天工作二十四小时,一年四季都是如此,也没有寒暑假,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加班费人民币50000元。
五、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额外工作任务费用。
    20084月开始,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另加工作任务,申请人接管单位汽车存放和开门任务,故申请人请求给予20084月至20117月的额外任务费用。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仲裁庭予以采纳,并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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