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用工中因工受伤 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发布日期:2012-03-06 作者:李海英律师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张某自2000年开始长期从事电话网络营运维护工作,该业务是甲公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2006年10月之后,甲公司不管是将该业务承包给乙公司还是丙公司,均是甲公司内部经营方式的变更,不影响张某和甲公司的劳动关系。依据《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第3条规定,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者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活动中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本案中,乙、丙公司虽为独立法人,但其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脱离甲公司,故应认定甲公司为事故单位。经解释,甲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最终同意支付张某经济补偿及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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