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辅导之强奸罪详解

发布日期:2012-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知识要点】

  本罪法益是妇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故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使征得其同意,也认为侵犯了其性的自己决定权。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妇女”。一般认为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被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注意:甲合理地认为13周岁的乙有18岁,即不能预见乙为幼女,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性交的,应认定为普通强奸。

  2.行为内容:

  (1)正常意义上的性交行为是行为人的结果行为。除此之外的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强奸过程中伴随的猥亵行为不再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只成立强奸罪。

  (2)强奸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如果妇女同意发生性交,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强奸罪。即使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罪手段行为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1)“暴力手段”

  对象:被害妇女。如果暴力手段针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者,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故意伤害罪等)。

  内容: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不包括故意杀人,故意杀死妇女后又奸尸的,不应认定为强奸罪,应以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并罚。

  2)“胁迫手段”

  本质: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实现对被害妇女的精神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方式:可以直接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通过第三者胁迫或者书面胁迫时,不存在紧迫的危险,不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注意利用特定关系强奸的情形: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进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认定为强奸。

  3)“其他手段”

  本质: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常见表现: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3.行为主体:

  (1)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3)“婚内强奸”不成立强奸罪,根据案情,可以成立其他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至于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成立强奸罪。

  4.主观方面:故意。

  (二)奸淫幼女属于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1.客观上表现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上是故意。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奸淫幼女。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奸淫幼女。

  (三)强奸罪的认定

  1.奸淫女精神病患者的情形:女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的“承诺”无效。

  2.轮奸与聚众淫乱行为的界限:

  (1)如果在作案时,既有男女之间的淫乱行为,又挟持妇女进行强奸或者轮奸的,则应将后者认定为强奸罪。

  (2)轮奸是情节加重犯,要求2人以上都实施了奸淫行为。

  例如,甲、乙、丙以轮奸犯意对丁女实施暴力,甲、乙奸淫了丁,丙中止的,对甲和乙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对丙认定为普通强奸既遂(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3.奸淫幼女的特殊情形。

  (1)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虚报年龄,行为人在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为幼女的情况下,经幼女同意发生性交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2)个别幼女染有淫乱习性,主动与多名男子发生性交的,对这些男子也不宜都以强奸罪论处。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幼女交往密切,双方自愿发生性交的,或者因受某些不良影响,与幼女发生性交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4.罪数问题:

  (1)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或强奸后,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应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2)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节加重犯。

  (3)强奸后迫使被害妇女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的情节加重犯。强迫卖淫后又强奸被害妇女的,数罪并罚。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上述(2)(3)情形的,只成立强奸罪。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害人的、绑架后强奸被害人的、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经典考题】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B.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王某强奸,对乙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丙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强奸罪的认定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强奸罪的手段行为是为了使被害妇女明显难以反抗,进而顺利实施强奸行为,所以,其手段行为不可能包含杀人行为。至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是强奸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只能是过失的罪过心理。本案中,甲强奸被害人过程中遭到反抗,直接将被害人杀害的行为,成立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之后又实施奸尸行为的,成立侮辱尸体罪。本案正确结论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三罪数罪并罚。A选项说法错误。

  2.强迫卖淫的犯罪分子为了使妇女卖淫,常常先实施强奸行为,以泯灭妇女的性的羞耻心。考虑到这两种行为在实践中极高的并发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所以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情形,成立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不再认定为强奸罪。B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一方面,如果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由于行为人对强迫卖淫罪不负刑事责任,理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强迫妇女卖淫之后,又强奸妇女的,不属于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应以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不可能包括强奸行为,所以刑法第318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对甲的行为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C选项说法错误。

  4.刑法第240条第三项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种加重情形,即“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只要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与被拐卖的妇女(包括幼女)发生性交的,都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该种加重情形,即使单独符合强奸罪的成立条件,也不另成立强罪罪,只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D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如果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拐卖妇女后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由于行为人对拐卖妇女罪不负刑事责任,只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本题正确答案为D.

  【活学活用】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A.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甲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C.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

  D.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

  本题正确答案为AD.

  【活学活用】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理论,关于强奸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以为被害妇女熟睡,于是实施了奸淫行为。实际上被害妇女并未熟睡,但由于暗恋甲而没有声张。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

  B.乙合理地认为13周岁的张女有18岁,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性交的,由于被害人不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或者妇女,所以不构成普通强奸;同时乙又不能预见张女为幼女,所以也不构成奸淫幼女。换言之,乙不构成强奸罪

  C.丙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遭到路过的张某阻止。丙为了完成奸淫行为,对张某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其重伤。甲的行为只认定为强奸罪

  D.当考生王女感觉可能不及格,而要求考官丁关照时,考官丁说:“如果不和我发生关系,就不给你及格。”王女于是和丁发生了性关系,但事后丁没有让王女及格。丁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活学活用】A、B、C三人以轮奸犯意对D女实施暴力,A、B奸淫了D.C发觉D女非常可怜,于是主动放弃奸淫行为,并将D女送回家。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A、B二人构成强奸罪(既遂),C构成强奸罪(中止)

  B.A、B、C三人构成强奸罪(既遂)的共犯

  C.对A、B二人应当适用加重法定刑,对C应当适用基本法定刑

  D.A、B、C三人构成强奸罪加重处罚情节的共犯,对A、B二人适用既遂的处罚原则,对C适用加重法定刑的同时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的处罚规定

  本题正确答案为BC

  【活学活用】对下列哪个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

  A.强奸幼女后迫使幼女卖淫的

  B.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

  C.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

  D.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迫使妇女卖淫后又强奸妇女的

  本题正确答案为A

  相关罪名: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1)己满14周岁的妇女,强制猥亵男子以及猥亵儿童的,不成立本罪。

  (2)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得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2.行为内容:猥亵、侮辱行为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猥亵妇女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

  (2)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

  (3)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即已满16周岁的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4)猥亵行为还具有变易性。

  3.手段行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有的情形暴力行为本身就是猥亵行为。

  4.行为主体:行为人要求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1)妇女可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

  (2)丈夫可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主体。例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公然强奸妻子的,也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5.主观要件:故意,不要求特定目的。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强行扒掉妇女衣裤的行为,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6.想象竞合犯与情节加重犯:对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视为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像竞合犯。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只要造成妇女死亡的,就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适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刑。

  (2)非聚众并且在非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使妇女重伤的,由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重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基本法定刑,理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妇女重伤的,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猥亵儿童罪,因为该罪的加重法定刑重于故意重伤的法定刑。

  7.法条竞合:本罪与强奸罪存在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

  【活学活用】甲男与乙女发生纠纷,乙将脏物泼在甲的身上,甲便揪住乙的上衣,并向乙的下身猛击几拳;乙骂声不止,甲便唤来自家养的大公狗,在有许多围观村民的情况下,甲扒下乙的裤子,使其当众赤裸身体,并叫狗扑在乙的身上。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B.侮辱罪 C.公然猥亵罪 D.诽谤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A.本题要点说明:2000年考试时该题公布答案为B,因为那时理论坚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满足性的刺激性需要的倾向,但现在司法考试并不主张这种观点。现有理论认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强行扒掉妇女衣裤的行为,都伤害了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了妇女的性的决定权、违反了性行为秩序,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丁云龙律师
江西赣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9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