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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通知书(工商)

发布日期:2012-03-07    作者:柴建民律师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 
                             ( )字第 号 
  (申诉单位名称): 
  年 月 日你单位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会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请填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送交本会。 
  二、请即向本会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2、 
  3、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36条规定,请向本会预交 
案件受理费 元。 
  本会开户银行为: 
  帐号: 
  案件处理终结,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按比例分担。 
                         年 月 日(印章) 
  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二份。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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