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月英申请宣告陈炎死亡案
发布日期:2012-03-08 作者:柴建民律师
分类名称 | 民事诉讼 | 公布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布日期 | 1996-09-20 | 施行日期 | 1996-09-20 | 失效日期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3期9月20日出版) |
全文 申请人:张月英,女,1919年2月21日出生,江苏省淮阴县王兴乡陈杨村农民。 被申请人:陈炎,男,1913年8月15日生,退休工人,住址同上。 申请人张月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炎死亡一案,向江苏省淮阴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张月英申请称:其夫陈炎于1986年7月去上海治病,至今未归,特申请宣告陈炎死亡。 淮阴县人民法院受理张月英的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的规定,于1995年5日9日在江苏法制报上发出寻找陈炎的公告。公告发出一年后,陈炎仍无下落。 淮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炎,男,1913年8月15日出生,江苏省淮阴县人。1978年2月16日,陈炎与申请人张月英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陈炎于1986年7月因病去上海治疗再未回家。张月英及其亲属和有关部门虽经多方寻找,陈炎至今下落不明,张月英遂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依法在报纸上发出寻找陈炎的公告已满一年,陈炎仍下落不明。 淮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陈炎从家出走之日至今10年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张月英多方寻找,法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张月英系陈炎之妻,现申请宣告陈炎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中请宣告他死亡”的规定,遂于1996年5月15日判决:宣告陈炎死亡。 本判决为生效判决。 编者按: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分别从实体上和程序上相应规定了宣告公民死亡。这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或因意外事故等情况下落不明,经过一定的期间仍然没有音讯,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人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如被宣告死亡的人民事权利能力终结、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等。本期发表的张月英申请宣告陈炎死亡案,旨在说明人民法院注意宣传并认真审理好这类案件,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消除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保障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稳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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