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认识“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12-03-10 作者:110网律师
5次谈判后得到一张逮捕令 2006年2月14日,黄静和周成宇首次与华硕面对面谈判,其后双方共进行了5次谈判,但均未和解。黄静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出资500万美元,用于成立中国反消费欺诈基金会,否则将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6年3月7日,当黄静和周成宇再次出现在华硕公司时,警察以华硕报案两人涉嫌敲诈勒索而进行刑事拘留。
看守所里被关10个月 2006年3月7日,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检察院批捕,在海淀看守所度过了10个月。2006年12月26日,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批准黄静取保候审。
时隔一年检察院认错 2007年11月9日,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上写道,检察院认为海淀公安分局认定的黄静的犯罪(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黄静不起诉。
[专家看法]天价索赔也够不成刑事犯罪
北京刑事辩护资深律师表示,黄静案应该属于民事范畴,索赔金额让双方自己解决。消费者得不到赔偿有权起诉,或者诉诸媒体监督。如果企业害怕,是市场承受、心理承受能力问题,双方可以在一个平等环境下博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500万美元也好,1美元也好,天价索赔并不能构成刑事犯罪。”黄静维权被捕事件中,商家在商业道德方面有缺陷。消费者提出让商家赔500万美元,或者赔多少,是消费者自己所决定的,过高过低法院可以裁决,不是消费者要多少,就会得到多少支持,还要看法律依据,通过平等法律行使诉权。
我的看法:对于此罪,早研究过,一直关注华硕案,也一直持黄静无罪的观点。现在透过现象看本质,对于敲诈勒索罪,抓住核心是关键:
首先让赔500万你可以赔偿也可以不赔偿。只是民事纠纷。
其次:敲诈勒索罪有一个内在的逻辑关系:“如果、、、、、就、、、、、、”。------你不赔偿我“就”宣扬隐私、伤害你的身体等违法行为,那么就构成敲诈勒索罪;-------你不赔偿,我“就”起诉、揭发你的犯罪行为等合法行为,那么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王立功律师
201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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