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某诉高某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2-03-11 作者:徐涛律师
原告佟XX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XX及被告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佟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系再婚,因相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原告对被告了解甚少,婚后发现被告智力与正常人不同,任何事与被告很难沟通,原、被告已不能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各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原告佟xx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个人财产清单。
被告高xx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所述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系再婚,婚后带来一男一女,被告给原告子女的户口办到辛庄村,如离婚原告要给付被告1000元损失费。结婚时佟柏玲通过媒人之手向被告索要彩礼款3500元,如要离婚要求原告佟xx返回彩礼款3500元。
被告高xx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佟xx与被告高xx经人介绍于2002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原告佟xx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经原、被告介绍人高xx证实被告高xx婚前给原告佟xx彩礼款1000元。婚后被告高xx将原告佟xx与其前夫的一子一女的户口办到xx村。因生活所需及办户口被告高xx向经济技术开发区xx村村民委员会借款3000元,现已偿还1000元,尚欠2000元。原告佟xx在被告高xx家的个人财产有电饭锅一个、被子两床及个人衣物。
以上事实有原告佟xx提供的个人财产清单及双方当事人、证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佟xx与被告高xx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两人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两人性格各异,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给被告生活上造成困难,彩礼款应予返还。夫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佟xx与被告高xx离婚;
二、原告佟xx返还被告高xx彩礼款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原、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2000元,各负担1000元,原告佟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000元债务交付被告高xx,由被告高xx归还经济技术开发区xx村村民委员会;
四、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佟xx承担25元,被告高xx承担2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三年七月七日
相关法律问题
- 离婚案二审判决离婚后被告不服上诉什么时候能再开庭? 4个回答10
- 我在外地不想回重庆和他离婚,能不能委托律师全权代表办理离婚案 6个回答0
- 离婚案处理意见 1个回答0
- 离婚案处理 1个回答30
- 离婚案中的子女抚养权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