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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与遂宁的宣传标语之争——国内旅游文化产业大案

发布日期:2012-03-12    作者:法律顾问律师
旅游地宣传标语雷同也可以告到法院,索赔3亿?
    虽然近日又有新闻,说凤凰古城告遂宁程序正式启动,放弃3亿天价索赔而只象征性索赔2010。但前些日宣传语雷同湖南凤凰告四川遂宁索赔三亿这个吸引眼球的新闻在各大媒体走红的时候,可能很多普通读者朋友都会好奇一惊,这广告宣传语雷同的平日主要见的太多了,居然这回能扯出这么大个官司,还索赔3亿?似乎有那么点意思。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看到这样的新闻,感兴趣之余,首先关心的是,凤凰告遂宁,自然不能是一个城市告一个城市吧,那么原被告是谁?谁有权利代表这个旅游城市参加诉讼?另外,告的是侵权,那这侵的到底是什么权呢?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只要是具有独创性,有文学价值,不一定非要是一篇完整的文章,即使一句话,也是可以享有著作权的智力成果。因此,凤凰打造的为了你,这座古城已等了千年一句话宣传语,如果公众都认可其文化价值,其文学创造力,那么它自然是具有著作权的。著作权法上规定了剽窃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对剽窃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剽窃、抄袭作品是不具有独创性的,它与被剽窃作品不仅思想内容无异,其表现形式也相同,即使稍有差别,也多属照猫画虎。因此遂宁使用的为了您,这座城市等待了1660,如果说侵犯了凤凰的标语权利,可以说有侵犯其著作权的嫌疑。
    原告,应该是著作权的权利人,即该标语的创造使用方,凤凰古城旅游有限公司,而,被告,据新闻报道则是使用有侵权嫌疑的标语的遂宁市旅游服务中心。
文创部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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