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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授权播发 修改后刑诉法保障人权亮点多

发布日期:2012-03-18    作者:110网律师

发布时间: 2012-03-18 05:57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湖北日报讯 历经16载
  ●第二次大修
  ● 被称为“小宪法”
  ●从原来225条增加到290条
  据新华社北京17日电 新华社授权于17日全文播发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赞成2639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与修改前相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款从225条增加到290条,分为“总则”“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特别程序”以及“附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法律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刑事诉讼法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正。这是该法第二次修改。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根据各代表团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草案又先后作出了8项和5项修改,内容涵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条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申请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讯问被告人等。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被称为“小宪法”,是一部程序法。
  严格限制“关押”不通知
  有利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背景:老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新刑诉法:对有碍侦查进行了“双层”限制:限定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两种犯罪中;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
  对遏制刑讯逼供起重要作用
  背景: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吹响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号角”。
  新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取证原则,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为保证讯问过程的合法性,防翻供等,修正案规定了录音、录像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其中,对于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须录音或者录像。
  强化证人义务保护证人安全
  缓解证人出庭率较低的问题
  背景:证人出庭率较低。
  新刑诉法:刑事诉讼中,证人应当履行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予以一定处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机关应采取保护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同时赋予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请求保护”的权利。
  如无新罪“上诉不加刑”
  避免一审二审踢皮球
  背景: 实践中存在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有的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要么打电话要么发函,要求判重一些,或者要求追加罪名等等,变相加刑。
  新刑诉法: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应依法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贪官外逃人财两空
  避免巨额违法财产无法追缴
  背景: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腐败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
  新刑诉法:“特别程序”一章中,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
  侦查程序不再是“针插不进”的私密空间
  背景:老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新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还构建了一套以参与、说理、投诉为特点的“沟通机制”:如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权申诉或者控告。同时,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和诉讼权利得到了加强: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以避免打击报复。
  刑事和解防“花钱买刑”
  有利于切实保障被害人权益
  背景: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率较低,许多被害人无法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与被告人关系十分紧张。与之相关的涉诉上访问题较为严峻。
  新刑诉法:明确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了避免花钱赎刑等危险,和解范围限制在部分危害较轻的犯罪,而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强调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监视居住减少羁押
  体现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精神
  背景:监视居住同取保候审类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原刑诉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
  新刑诉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
  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不因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
  背景: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中,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
  新刑诉法: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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