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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代班不合法

发布日期:2012-03-19    作者:徐涛律师
王某、李某等六名女工,均系长沙某国营制冷设备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厂方签 有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1994年5月开始,上述六名女工同单位实行计件工资,日 生产任务不足,且在同一班组,六人商量每人每天出3元钱从劳务市场雇请一个民 工代替他们完成每天生产任务,六人每周轮换一次上下班带人入车间劳动。当时因 该公司劳动纪律松驰,人员管理混乱,没人过问此事,六位女工则在离公司五百米的地方合伙开了一家饮食店和一个服装店,每月人均收入近千元。 1995年4月,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后,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整顿劳动纪律并推 行优化劳动组合,非生产人员分流从事第三产业。公司劳动人事科在得知上述六人 雇请民工代其上岗,自己在外从事个体经营时,遂向六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六人 必须在三十日内办理回公司上岗手续,否则公司将依法惩处。六名女工仍从事饮食 和服装经营,拒不回公司报到1995年8月7日,公司再次发了通知,限六人七日内到 公司重新报到上岗,否则将对其作除名处理。六人以为公司领导是新官上任三把火 ,仍未理睬。同年8月16日公司对六名女工以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擅自雇请民工代 班,自己不上岗,经公司两次书面通知仍不知悔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严重违 反劳动纪律为由,作出除名处理决定。此时,六名女工才感到事态严重,遂向公司 领导解释,原先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规定,请人上班现象普遍存在,六人客观上 按质按量实际完成了生产任务,至于由谁完成应当无关紧要,请求公司领导收回决 定,六人愿意服从组织重新安排,公司新任经理断然拒绝,明确没有商量余地。六名女工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公司的除名处理决定。 仲裁庭经调查,审理做出裁决:申诉人未经被诉人同意擅离职守,虽雇人代班,但 在公司两次通知后仍不报到上岗,连续旷工超过15天,对其进行除名处理合法正当,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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