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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证操作人员,酿成事故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2-03-19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简介]

1994年4月,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属一建公司包工负责人戴某在建筑过程中,擅自使用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械,并在井架牵引的吊篮内违章作业,导致钢丝绳绷断,临时工杨某等二人随吊篮从10余米的高处坠落,摔成重伤。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当地抢救脱险。5月下旬,应杨某亲属迫切要求,戴某同意杨转院治疗。后由于该总公司不肯支付费用迫使杨某出院回家医治,在家医治过程中,杨某及亲属多次要求该总公司支付费用,但遭拒绝。由于无钱及时治疗,杨某病情逐渐恶化,导致全身瘫痪,感染溃烂,于10月22日死亡。在其亲属的强烈要求下,戴某付给了3000元丧葬费,但对杨某老人及子女的抚恤费和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一概不管。杨某死后,其妻弃家出走。家中剩有四个子女,大的12岁,小的仅6岁,老父亲现年63岁。一家老小生活极端艰难。

[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工作,认为,杨某来戴某承包的工程做工,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戴某身为包工负责人,在施工中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对起重机械使用无证人员,并违章作业,酿成事故;之后对伤者又不尽全力抢救治疗,对此应负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该总公司作为其主管及工程转包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应负一定的责任。

在久调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及时作出裁决:护理费和死后父亲及子女的抚恤费以及仲裁费共计53312.34元由被诉人戴某承担41690元。第三人广厦公司承担11622.34元。从而及时维护了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此案是由于承包人违反劳动安全规定,让无证人员上机工作而导致发生的。在事发后,该总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对承包人侵犯职工合法权利的行为不管不问,致使职工伤势严重致死。因此仲裁委员会将该总公司作为第三人,要求其参加仲裁活动是有道理的。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也是公正的,依法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件的职工一方当事人为死亡职工,其代理人应由仲裁委员会指定,被指定的代理人应为职工的利益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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